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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及其处理

时间:2022-06-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五章 违约及其处理 浙江宁波某小企业与日本客户签订一笔较大数量的纺织品出口合同。在履约中,第一批交货期为4月9日,T/T付款,收款后该公司按期交货。但因未在合同中提及违约处理办法,只约定如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本章主要根据《公约》中有关违约和违约救济的规定系统介绍进出口贸易中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第十五章 违约及其处理

【开篇案例】 浙江宁波某小企业与日本客户签订一笔较大数量的纺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最迟交货期为某年4月1日,日本客户按期开出了信用证。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发现因生产能力所限不能于4月1日交货,于是向日本客户提出推迟交货期,改为分三批交货且修改信用证相关内容,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履约中,第一批交货期为4月9日,T/T付款,收款后该公司按期交货。第二批交货期为4月15日,T/T付款,款到后,该公司仍因生产能力所限到4月23日才交货。第三批交货期定为4月20日,L/C付款,该公司拖至5月10日才交货。由于该公司未能按期交货,日方提出索赔,并要求按照日本标准进行经济赔偿,这是这家小企业不能承受的。但因未在合同中提及违约处理办法,只约定如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最后,该公司被迫在仲裁中承担巨额赔偿。

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小型企业违约案,该公司自知生产能力有限依然接下日方的大订单,希望以此获得较丰厚的收益,结果陷入被动受损的地步。案情虽简单,但却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1)根本性违约与交货期的确定。(2)分批交货的履行。(3)买方能否解除合同。(4)索赔方案的确定。在进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时不符合合同规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履约困难甚至造成损失。而贸易实践的情况又十分复杂,双方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争议难以自行协商解决,很多时候要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发生争议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解决。如果合同中既未规定仲裁条款且双方事后不能达成仲裁协议,则还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然而,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解决争议,都涉及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给予受损一方采取某种救济的问题。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外贸从业人员,不仅应掌握全面扎实的业务操作技能以保证每笔交易顺利进行,还应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对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合理处理技能。本章主要根据《公约》中有关违约和违约救济的规定系统介绍进出口贸易中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理解违约行为的含义、种类及其法律后果;掌握预期违约及其处理方法;熟练掌握卖方违约时买方的处理方法以及买方违约时卖方的处理方法;掌握履约纠纷的常见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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