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评析

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评析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上述几个案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部分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违约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实践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条款共六个,比较简单,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主要围绕这几个条款进行,即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判决。

上述几个案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部分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违约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实践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基本上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

显然,我国司法实践明显受到我国立法的影响。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条款共六个,比较简单,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主要围绕这几个条款进行,即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判决。从上述几个案例来看,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实践基本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适用法律正确。

(二)少数情形对法律条文对把握不准确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准确地把握法律条文的含义,否则就会出现适用法条错误。例如在上述案件中就发生适用减损规则和不可抗力条文的错误。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必须严格理解和把握法律条文。例如就可预见性规则而言,预见主体仅为违约方; 预见时间为订立合同时; 预见内容包括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类型和损害程度; 能否预见的判断标准为主客观结合标准以及该规则的例外情形。再如适用减损规则的关键在于判断受损害方的行为是否合理。所采取的措施类型取决于合理性标准,而合理性标准反过来取决于有关具体情况,并且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解释。在具体鉴定过程中,同样要考虑当事方作为商人的技能和地位,此外还要考虑有关的贸易惯例,如果有的话。不管怎样,受损害方没有义务采取过多的措施以及采取高费用和高风险的措施来减损违约损失。

(三)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不够充分

由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条款不够具体,在司法实践就必须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当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是随意的,必须在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的一般理论的指导下进行。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完全赔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和学说理论基本接受了完全赔偿原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例如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利息问题、利润损失的赔偿问题和律师费用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实务中必须面临这些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法院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充分应用自由裁量权对这些问题作出判决。此外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损益相抵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但是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出现符合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条件的情形,法院同样应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此作出判决。

(四)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过程不够具体

在违约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计算损害的过程不够具体,没有明确计算损失的时间标准、地点标准和货币标准,因而计算出来的违约损害赔偿金额不够准确。甚至回避对违约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正面解决,而是采用其他途径替代解决方式,例如通过调解和强调违约金来解决。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2年第4期,本案情介绍有删减。

[2] 本资料来源于: http: //www.uncitral.org/uncitral/zh/uncitral_texts/sale_goods/1980CISG_status.html,Mar.28,2009.

[3]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商事·知识产权专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4] 本案件来源于: http: //www.ccmt.org.cn/ss/news/show.php? c Id=8643, Mar.29,2009.

[5] 本案件来源于: http: //www.lawyee.net/Case/Case_List_Area.asp,Mar.29, 200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第176~178页。

[7] 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