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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占有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占有保护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内的请求权。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并非为了恢复占有的圆满状态,维护社会秩序,而是为了填补占有人的利益损失。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和占有的侵权保护问题密切相关。进一步而言,物权性占有中的占有损害赔偿其实就是物权损害赔偿,债权性占有中的占有损害赔偿其实就是债权损害赔偿。

与枟德国民法典枠不同的是,我国枟物权法枠在占有保护中既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也规定了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关于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在立法例上存有差异,理论中亦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分歧集中于单纯占有事实能否构成损害赔偿以及占有损害与权利损害之间的关系。

(一)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例

枟德国民法典枠第三编第一章为“占有”,其中第861、862条规定了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但是没有在“占有”一章中规定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德国民法理论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完全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内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法律所禁止之私力发生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产生,而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以侵害人存在过错作为责任发生的根据。两者在终局性上亦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为临时性裁判,而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终局性裁判。

基于这一立法考虑,枟德国民法典枠在占有部分只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而没有相应地规定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此,在侵害占有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上,德国民法理论只能从解释论上来解决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两种解释途径。

第一种解释是,通过将枟德国民法典枠第858条关于占有的“法律禁止之私力”的规定,解释为第823条第2款的“保护他人之法律”,从而使得侵害占有的行为按照该款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7]

第二种解释是,将枟德国民法典枠第823条第1款的“其他权利”作为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18]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占有权源相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被限定在有权占有和善意占有中,由此来解释占有可以成为侵权对象,侵害占有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在坚持占有为事实状态而非权利的立法模式中,侵害占有和权利侵害的区分变得模糊了。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采取了类似于德国的做法。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同样没有在物权法的占有部分规定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解释论来解决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在解释路径上,其同样以“民法典”第184条第2项的“保护他人之法律”和第184条第1项的占有属于侵害权利之客体来解释侵害占有损害赔偿的适用依据。[19]

日本民法将占有视为一种权利,将权利人对物的占有视为占有权。其在占有权部分规定了对占有权保护的占有之诉,包括占有保持之诉、占有保全之诉和占有回收之诉。[20]这三种占有之诉在内容上均包含了占有损害赔偿的功能。但占有之诉和占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并不相同,“占有诉权是排斥占有之侵害,回复完全之占有状态之权利,是一种物上请求权”。而“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纯粹的债权,不是物权之请求权。民法仅是从便利上,将其列入占有诉权的内容”。[21]由此,虽然枟日本民法典枠将占有之诉和占有损害赔偿合并规定,但是两者在性质和适用条件上亦存在明显的区别。

而在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并不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包含了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条件与占有保护请求权有着很大的区别。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理论根据在于禁止私人暴力、维护社会秩序。对社会秩序维护只需要以返还占有、妨害排除、妨害防止的方式来恢复原有的占有事实即可,并不需要规定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并非为了恢复占有的圆满状态,维护社会秩序,而是为了填补占有人的利益损失。通说认为,“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并不一致,占有保护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债权法上的请求权,应当由侵权法来调整”。[22]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在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上存在明显区别。因而,将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在枟物权法枠中,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只是司法实践中出于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的便利考虑。

(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学说

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和占有的侵权保护问题密切相关。是否认可占有受侵权保护,对于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和构成会有不同的理解。以下通过占有侵权保护的肯定说和否定说予以阐述。

肯定说认为,占有作为一种财产利益,可以成为侵权对象并受侵权保护。占有事实为法律上的利益,而且系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综合体。就社会利益而言,占有体现为维持社会财产秩序的利益;就个人利益而言,占有体现为占有人对物占有的利益。占有作为一种利益,具有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因而,占有损害虽然不适用侵害“权利”的规定,但也仍然是一类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23]与肯定说相关的有“有权占有说”和“相对有权占有说”。有权占有说认为,只有有权占有可以成为侵权对象;相对有权占有说认为,有权占有和具有收益权的善意占有可以成为侵权对象。[24]而占有损害的范围包含了责任损害、必要支出损害和使用收益损害,因侵害行为而导致的占有人的这些损害均可以归入占有损害赔偿的范围。[25]

否定说认为,占有并不能成为侵权对象,因而也不存在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说认为,从法律效果和规范目的的角度观察,占有损害赔偿规范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只是对权利侵害的侵权规则的体现。[26]具体而言,在无权占有中,占有作为事实本身并不存在归属内容,而侵权法仅保护具有归属内容(终局性)的法律地位,对单纯占有的侵害无法构成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可得赔偿的占有损害。在善意占有中,虽然法律认可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有收益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但这两项请求权均是占有人的权利,而非占有利益,因第三人侵害导致占有人的这两项损害均为权利损害,而非占有损害。而在有权占有中,只有具有收益内容的有权占有才存有损害赔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以权利内容为判断。因而,所谓的“占有损害”其实就是本权损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实就是侵害本权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一步而言,物权性占有中的占有损害赔偿其实就是物权损害赔偿,债权性占有中的占有损害赔偿其实就是债权损害赔偿。

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关键区别在于,肯定说将占有视作一种利益,而利益可以上升为法律保护的对象,由此明确了占有可以成为侵权对象。而否定说认为,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一事实本身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占有人可以得到侵权保护的原因不在于占有,而在于占有背后的其他权利应当受到侵权保护。

此外,还有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应该将侵害占有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予以区分,两者并不相同。[27]权利损害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损害适用侵害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作为事实,是一种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占有损害应适用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此观点认为,占有作为财产利益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只是其严格区分了侵害权利和侵害利益。事实上,枟侵权责任法枠中将权利和利益一并列为保护对象,因而在逻辑和效果上该说和肯定说观点一致。

(三)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理论评析

在上述关于占有能否受侵权保护以及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上,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占有保护理论中占有性质和功能的认识不同。否定说排斥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在于,其认为占有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和平,“和平秩序与公共利益要求的满足,以占有返还、妨害排除或防止为已足,无法为占有人在私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正当化说明”。[28]和平秩序维持理论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来维护占有现状,而这种维持现状只能是暂时性的维持,有待将来更加充分的权利诉讼来确定占有的真正归属。占有保护的目的是为“回复之前的占有状态,而非之前的财产状态”。[29]因而,和平秩序维持理论不能支持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从具体内容上看,责任损害、必要支出费用损害、使用收益利益损害均是权利损害,而非占有损害,无法将权利损害的救济等同于占有损害的救济。因而,占有保护理论对占有事实的保护,以占有保护请求权为已足,无须涵盖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肯定说则认为,占有不仅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且是一种财产利益。从根源上看,占有的价值基础除了维护社会和平秩序之外,尚有维护占有人财产利益的原因。除了和平秩序维持理论之外,占有尚具有其他诸多价值功能,包括本权保护说、生活关系继续保护说和人格保护说。后三种学说均认可占有自身承载了某种利益,这种利益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且是为了保障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正当利益。虽然维护社会和平制度无法说明占有损害赔偿,但是其他占有理论为占有损害赔偿提供了正当性基础。[30]从法律解释上看,枟侵权责任法枠除了权利的保护之外,还对特殊利益予以保护。占有作为一种利益形态,具有了侵权保护的正当性。而从体系上看,“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具体内容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充实的生活基础和法律逻辑,在体系上、逻辑上构成一个整体”。[31]“如果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占有损害,不能对侵害占有以损害赔偿的方式予以保护,那么同样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32]因而,有对维护占有状态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应当具备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笔者认为,占有作为一种财产利益,虽然不等同于权利,但具有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占有损害和权利损害的区别在于,在保护方式上,占有保护是暂时性保护,而权利保护是终局性保护。因而,占有损害应当区别于权利损害;相应的,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应当区别于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功能上,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是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相一致的,其目的是维持占有的原有状态。对此,需要结合占有的功能予以分析。

其一,否定说提出不存在占有损害赔偿的依据在于,从占有的和平秩序维护功能上看,保护占有旨在保护稳定的财产秩序;防止私人之间的暴力,维持正常社会秩序。否定说由此认为,和平秩序维护说无法支持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只是为了公共利益维护占有状态,且是暂时性的维护,并非保障持续之财产归属。维持社会财产秩序以占有保护请求权为必要,无须通过占有损害赔偿的方式予以实现。而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上,判断能否受枟侵权责任法枠保护的依据在于对象是否具有归属性,单纯占有事实无任何归属内容,欠缺受到枟侵权责任法枠保护的必要前提。

否定说的问题在于,割裂了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忽视了两者的一致性。从占有的理论基础上看,和平秩序维护说表明占有具有维持现有财产状态的功能,本权保护说认为维持占有以保护本权不受侵犯,人格保护说认为维持占有保障占有人的人格独立,生活关系继续保护说认为占有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的持续性。这些占有保护理论均表明,占有保护基于某种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原因以维护财产状态,对财产状态维护的功能,可以说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成立,也同样应当说明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因为要排除他人以禁止之私力的方式侵害占有状态,仅仅依靠占有保护请求权并不足以解决此问题。当他人侵害占有物时,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可以恢复对物占有、维持财产状态。但当发生侵害占有导致占有物部分或者全部损毁时,占有保护请求权就丧失了适用性。若占有的本权人没有或者来不及从权利侵害角度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直接管领物的占有人无法对侵害人采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话,就不利于维持既有财产状态,也不利于保护真正的本权。

因而,权利归属并非占有保护理论需要考量的内容,以权利归属来探讨占有事实的保护并非占有制度的本来目的。对占有事实的私力救济和占有保护请求权,也不是在占有人具有权利归属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占有作为一种利益,其法律效果不具有归属内容。是否具有归属内容只能影响到对占有的保护是暂时性的还是终局性的,而不能决定占有利益能否受到侵权保护。占有事实既受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保护,也受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两者的目的均是为了维持占有受侵害前的财产状态。只不过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暂时性保护,是为了维持财产利益以满足本权层面对利益归属的终局性保护。两者的适用均不影响占有人和权利人之间的返还、求偿等法律关系。这种维持是一种暂时性保护,无法对抗本权意义上的权利保护。当然,因为占有保护是一种暂时性保护,无论是占有保护请求权,还是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均无法对抗终局性的权利保护。若在占有人提出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作为权利归属的物权人提出物权请求权,则应以物权请求权为准。当然,在占有人行使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获得的也只是物之损害价值的保有而非所有。在其后的权利诉讼中,该损害赔偿内容要通过权利诉讼归属于物权人。

其二,肯定说中承认占有享有侵权保护及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此相关的还有有权占有说、相对有权占有说、任意占有说等区别。认为占有可以成为侵权对象有两种思路。一种观点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因而可以享有侵权保护。“占有为事实,是否为权利,不无争论,民法特设有保护规定,可认为财产权之一。其侵害为侵权行为,殆无疑义。”[33]另一种观点认为,占有是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在满足特定要求的前提下,利益也可以成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换言之,虽然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但占有却是一项利益,可以由此享有侵权法的绝对保护。占有要获得侵权法的保护,需要承载特定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具有侵权法上绝对性利益的要求。因而,并非所有的占有都可以成为侵权对象,只有有权占有在本权范围内的使用、收益损害以及善意占有人在不超越假想的占有范围内的使用损害,才可以成立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是,将占有损害限定为有权占有或者相对有权占有范围内的观点存在一个逻辑问题,即对于不同类型的占有而言,占有事实才是其共同属性,若认可占有损害,则所有占有均应当产生占有损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解决的是独立的占有事实是否受侵权保护的问题。在占有保护请求权中,占有事实具有独立性,占有是否具有权利基础并不影响占有保护,单纯的占有事实也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而在占有损害的问题上,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应当脱离权利损害,仅就占有事实而独立存在。若认为只有占有依附某些权利才能成为侵权对象,从而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其实质是已经脱离了占有来谈论权利损害了。在有权占有中,当占有人同样享有某种作为占有基础的权利时,所谓的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实应当是占有人同时作为权利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占有保护和权利保护的适用,在物权性占有中没有问题,而在债权性占有中,还需要解决占有保护的绝对性和债权损害的相对性问题。因而,若占有损害的命题成立,则只能是独立的占有事实被侵害时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而不应当以占有和权利的结合,将权利作为占有损害的成立基础。

因而,本书认为占有事实具有保护的正当性,其在于对维持占有状态以保护相关利益。这既体现在通过占有保护请求权以维持财产事实状态,也体现在通过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恢复原有财产利益状态。更进一步的,本书提出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均是占有保护,且属于暂时性保护。两者和权利保护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暂时性保护,而后者是终局性保护。在占有人向侵害人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后,并不影响当事人通过相关权利之诉来确认占有人和权利人之间的返还、求偿等法律关系。

(四)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是指占有人向侵害占有的第三人主张占有损害的内容。通说认为,占有损害包含责任损害、费用损害和使用收益损害。[34]但如前所述,占有损害是和占有保护相对应的概念,正如物权损害和物上请求权是相对应的概念一样。占有损害请求权是一种为了维持占有状态,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相类似的暂时性保护措施。笔者认为,责任损害、费用损害和使用收益损害均属于权利损害,属于占有之本权损害的范畴,而非占有损害的内容。从维持占有的角度看,占有损害的内容为物之价值损害,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物之价值的一种暂时性保护。

如前所述,占有保护理论是对占有状态的维护,其并非为了对权利归属的最终确认。占有功能的和平秩序维护说、本权保护说、人格保护说、生活关系继续维持说均表明,基于某种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需要,法律需要保护占有以维持现有财产利益。而这种财产利益的维持,应当以占有物之价值没有受到损害为标准。[35]占有保护请求权在第三人侵夺物、妨害物或者具有妨害危险时,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均是为了防止物的价值损害。当第三人侵害物致使物的灭失时,则需要以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来恢复物之原有价值。因而,占有损害的范围应当是物之价值。而占有中的责任损害、必要支出损害和使用收益损害,则并非占有损害的内容,而是权利损害的内容。

其一,责任损害。责任损害是指因第三人侵夺致使物损毁灭失时,占有人对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损害的产生通常与占有人疏于物之管理相关,但在根本上,占有物毁损灭失则是第三人侵夺所致,占有侵夺者距离损害较近,应负损害赔偿之终局责任。[36]例如,甲的某物被乙盗窃占有后,又被丙盗窃,乙为第一盗窃人,而丙为第二盗窃人。对于乙而言,此时甲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乙对甲的损害赔偿为乙的责任损害。

但是,责任损害并不同于物之损害。第三人致物毁损灭失时,占有人对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制于占有人和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枟物权法枠第241条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因而,第三人致使物损毁灭失时,并不意味着占有人一定对物权人承担着所有物之价值损毁的责任。这种责任损害因占有人和物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占有中,恶意占有人因第三人毁损灭失物,需要对物权人承担完全的物之损害责任,但善意占有人并不因此承担物之损害责任。在有权占有中,物权占有人是否需要对所有权人承担物之损害责任,取决于物权法定的具体内容。而债权性占有人是否需要承担物之损害责任则需要先依据合同约定,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因而,责任损害并不等同于物之损害。

从本质上分析,责任损害和占有损害的性质并不相同。占有损害为了维持财产利益而赋予占有人对侵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内容为物之受损价值,且是一种暂时性保护。而责任损害是物权人向占有人主张的物之价值受损的请求权,物权人也可以同时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物权人、占有人和侵害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比较法上,一般以让与请求权[37]或赔偿代位权[38]之规范为其请求权基础,即占有人向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取得权利人对占有侵夺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后,再向占有侵夺者追偿。因而,就物权人而言,其向占有人或侵权人主张的是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终局性保护。占有人若向物权人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则可以受让物权人就第三人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让的请求权属于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该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占有人受让物权人的,而非占有人原有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二,费用损害。费用损害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费用之损害”。[39]我国枟物权法枠第243条规定了善意占有人对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若因第三人侵害导致占有物损毁灭失的,则就此部分损害,占有人可以向侵害人主张赔偿。笔者认为,占有人对物进行维护所支出的费用得不到权利人的偿还,与占有的侵夺并无必然的联系。占有人的费用损害是占有人和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占有物被侵夺并导致毁损灭失,物权人享有对占有侵夺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人享有的仅仅是对物权人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在本质上,费用损失是占有人向所有权人主张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属于占有损害的范畴。

其三,使用收益损害。占有的使用利益是指因占有物被侵夺或妨害而导致占有人无法享有物之使用价值,例如用益物权人、承租人、借用人等物的使用具有正当化、合法化基础,其对物享有占有的使用利益。占有的收益利益是指因占有物被侵夺或妨害而导致占有人不能正常收取物之孳息的利益损失,例如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承租人均得就占有物享有收益利益。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损害就是指因第三人侵害行为导致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利益损害。

使用收益损害并非占有损害,而是权利损害。占有物的使用价值和收益价值,来自于占有背后的权利,而非占有事实。对于善意占有而言,其基于法律规定享有对物的使用收益权利。对于物权性占有而言,其基于物权享有对物的使用收益权利。对于债权性占有而言,其基于债权享有对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然,并非任何债权性占有都具有使用收益权利,例如租赁债权、借用债权可产生使用收益利益,而对于保管、承揽、运输等债权性占有则没有使用收益利益。因而,占有人享有的使用收益权其实是权利的效果,而非占有事实的效果。使用收益损害也不同于占有损害。

当发生第三人侵害占有时,对于使用收益的损害,应当以占有人享有的权利为中心来考察权利保护问题。当占有人为物权人时,占有人既可以基于占有损害向侵害人主张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恢复对物占有,也可以以物权人的身份基于物权损害直接向侵害人主张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占有人可以向侵害人主张暂时性的占有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侵害人主张终局性的权利损害。而当占有人为债权人时,占有人可以基于占有损害向侵权人主张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基于债权损害寻求债权救济途径。只不过债权损害和物权损害不同,通常而言,债权损害只能向债之相对人主张。因而,占有人可以主张暂时性的占有损害,或者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向相对人寻求债权保护。

综上,在第三人侵害占有中,笔者认为责任损害、费用损害和使用收益损害均是权利损害,而非占有损害。占有损害的范围限定为物之损害,行使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物之利益的完整性,且这只是一种暂时性保护,并不意味着物之价值终局性地归属于占有人。对责任损害、费用损害和使用收益损害体现的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损害内容是权利损害的范畴,是一种终局性保护,目的是为了确认相关权利义务归属。而占有损害属于占有之诉范畴,是暂时性保护,目的是为了保有占有利益,维持社会秩序。

(五)小结

对于债权性占有而言,在占有事实保护上,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第三人对物侵占、妨害或妨害危险时,其可以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以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当第三人侵害致使物损毁灭失时,其可以主张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第三人赔偿物之价值。此时,债权人均是以占有人身份主张相关请求权,而与债权本权无关。

债权性占有中的责任损害、费用损害和使用收益损害均属于权利损害范畴。责任损害是债权人对物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在承担损害赔偿后代位物权人取得对侵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债权人代位物权人权利的结果,而非占有损害的结果。费用损害是债权人和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占有损害。使用收益损害是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享有债权利益的损害,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保护层面寻求对此的保护。对于债权性占有人而言,基于债之关系享有对物占有、使用或收益利益是其最关切的内容,对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三人侵害占有时,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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