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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占有中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基于占有事实的请求权,债权人能够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依据也在于占有事实。当债权债务关系出现无效、被解除、到期等情形时,其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由此,占有保护请求权使得债权人具有了对第三人的诉讼保护,以相对权为基础的债之关系具有了绝对性特征。但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对债权性占有的保护也是有限的。例如,若第三人侵害占有物导致物的灭失,则债权人就没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适用可能。

我国枟物权法枠第245条规定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损害赔偿。其中,传统的民法理论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统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基于占有事实而产生的保护请求权,占有人或侵害人有无本权,侵害人是否具有过失,都不影响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成立。[11]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一种暂时性的保护措施,而非终局性的保护措施。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保护理论的核心内容,但是关于其理论基础又有不同的学说。这些学说包含:人格保护说。萨维尼认为,占有保护的基础在于“占有人具有不可侵犯性”,第三人侵害占有的行为会导致“不利于占有人的事实状况的变化”。[12]所有权(本权)保护说。该观点认为,之所以要对占有事实进行保护,是因为占有诉权的证明相对容易,可以通过占有诉权实现保护所有权的目的。[13]维护社会和平与秩序说。“特定物如已有某人之事实支配存在,纵令仅为事实支配状态,甚至实际上与法律上应有之状态相左,亦不许私力擅加侵害,而应加以保护,唯有如此,方足以维持社会之和平与秩序。”[14]

维护社会和平与秩序说是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其认为占有保护理论的意义在于禁止私力随意侵扰他人财产,保护和平的社会财产秩序。[15]我国枟物权法枠对占有保护的规定同样如此:“占有保护的理由在于,已经成立的实时状态,不应受私力而为的扰乱,而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排除,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16]保护社会和平与秩序说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成为一项独立制度,占有完全脱离了本权而享有法律保护。有权占有可以不须证明本权而享有占有保护,无权占有虽然在权利诉讼中可能败诉,但同样可以享有占有保护。

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于侵害占有的各种情形,占有人需要主张自己占有事实和他人侵占占有的事实。对占有人因自己的意思丧失占有的,如租赁、借用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不返还租赁物的,不构成侵占占有。对占有物无法返还的,如果是物被其他人善意取得的,或者物被侵占后灭失的,则只能寻求占有返还请求权外的其他救济途径。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适用于出现占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占有人需要证明占有事实和占有存在被妨害危险。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适用于占有被实际妨害的情形,占有人必须证明占有事实和占有被他人实际妨害的事实。该请求权要求正在发生的妨害是可以消除的,如果妨害难以消除或者不能消除,则不能行使该项请求权,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占有返还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并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虽然占有保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产生相类似的效果,即恢复侵害行为发生前的占有状态,但是两者的性质和内涵并不一致。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一种暂时性的保护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状态,其不涉及金钱代替赔偿的问题。权利人在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侵害人承担,但并不属于损害赔偿。权利人在占有返还、妨害防止、妨害排除的过程中代为侵权人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亦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而非损害赔偿。

债权性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当第三人侵害占有物时,其自然可以不通过债之关系来寻求权利保护,而是可以通过占有事实为依据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从而实现对物占有、使用或收益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可以根据不同侵害情形,选择主张原物返还、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来实现对债权利益的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基于占有事实的请求权,债权人能够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依据也在于占有事实。就这一点而言,权性占有和无权占有中,占有人享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无异,与作为占有本权的债权也并无关联。当债权债务关系出现无效、被解除、到期等情形时,其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由此,占有保护请求权使得债权人具有了对第三人的诉讼保护,以相对权为基础的债之关系具有了绝对性特征。当然,相对于物权性占有本身的绝对性,债权性占有只是基于占有保护理论获得了对第三人的绝对性保护,作为本权的债权依旧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相对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债权性占有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增强对债权的保护效果,债权人可通过占有保护制度来实现获得对第三人的诉讼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维持了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对物的占有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债权利益的保障。但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对债权性占有的保护也是有限的。例如,若第三人侵害占有物导致物的灭失,则债权人就没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适用可能。此外,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效果是维持占有事实,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请求目的均是恢复占有状态,其无法解释债权人是否就损害赔偿享有对第三人的诉讼保护,也无法解决债权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这些均表明,对于债权性占有被侵害的情形,还应探讨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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