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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占有的价值意义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性占有的形态,使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利用不需要限定在物权法定之中,这是债权对物权法定主义的一种补救。由此,作为和他物权体系的相互对应,债权性占有的观念和内容得以应运而生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38]物权债权二分边界流动性的最大例证当属债权性占有所带来的物权化。本书试图在占有制度的各种功能中,进一步理顺占有与债权本权的关系,由此分析债权性占有在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中的效力问题。

在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中,最典型的物权和最典型的债权分别是所有权和买卖合同。[23]所有权体现了权利人享有最全面的对物利益,买卖合同体现的是获取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直接方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再局限于现有的简单的“所有权—买卖合同—所有权”的交换关系,对财产价值的所有与利用方式很难停留在所有权和买卖合同的层面。罗马法中所有权绝对至上的财产利用模式,已经逐步过渡到“所有权权能分离”的多元利用模式。

所谓的“所有权权能分离”,是指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部分权能以设定他物权或者租赁权、借用权等债权形式而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24]所有权功能的分离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社会资源和物资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已被置于现代物权理论的基础地位,物权理论已不可逆转地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25]所有权功能价值中包含的使用利益和价值利益,均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从而使所有权人实现物上利益的最大化。[26]

物权和债权对所有权功能的分离利用具有不同的性质特征。在这一过程中,物权和债权在规范体系中具有“伴生与协力的关系”。[27]在物权制度中,他物权制度是所有权利用的最大体现,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使用利益的分离使用,担保物权是对所有权价值利益的分离使用。债权同样促进了所有权利用模式的多样化。随着债的关系的内容拓展,债权的基本形式也不仅仅局限于买卖合同,在未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情形下同样可以分担所有权的某些权能,如租赁、借用、保管、运输、寄存等债之关系。

由于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特征,“物权的存在即变动不仅仅存在于当事人纯粹的观念中,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即物权的现状如何,必须由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于外”。[28]如果没有特定的公示制度告知第三人明确的物权形态和公示方式,则会使得第三人蒙受难以预料的风险。因而,物权贯彻法定主义,物权法定包括了物权的类型固定与类型强制。[29]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种类,被限定在某几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

债权由于只在相对人之间产生关系,因而在内容和形式上均具有很大的自治空间,相对人可以安排符合双方经济生活和效益的最佳利用内容和方式,人类经济生活更加丰富。[30]债权之所以能够贯穿社会财产权中,在于其具有完全的财产价值和经济价值。[31]“用益物权系属物权,受类型强制及内容固定的限制。土地租赁等债权利用权,有较广泛的自治的空间,但不具物权性。”[32]在物权债权权利区分的基础之上,通过他物权和债权对他人之物的二元利用模式也得以形成。

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强制性,他物权的设置必然要求与具体国情下的社会经济状况相联系,“一项财产权利能否归类于物权将不得不仰仗立法者自身的判断和认知能力”。[33]他物权的立法往往是一个特定社会经济中的立法选择问题。“要顾及传统性和民族性,对切合社会需求的物权须固定传承,对有些习惯上的物权又不能纳入,但其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却与之不符。”[34]通过立法者选择的物之控制支配,才能纳入物权法定的范畴,反之只能归入债法范畴。[35]物权法定主义使占有他人之物被区隔成他物权和纯粹债权,若无法通过立法上升为他物权的利用关系,则只能停留在债权层次,产生相对效力。通过债权的方式分离所有权权能已经成为一种替代性和任意性的方式,物权利用和债权利用皆有各自优缺点,对物的利用方式由相对人根据具体经济情况和需求来选择。[36]

因而,历史上的某种物权,可能在物权法的发展过程中被摒弃,或者他国规定的物权类型没有被我国所规定,最典型的如居住权和典权。在物权法定的框架下,居住权和传统的典权都被排斥在我国枟物权法枠之外。但其没有被物权法定所规定,并不意味在现实中这种权利利用方式消失了,而是这种本来的物权形态被债权所替代了。[37]类似于居住权和典权的物权利用形态,只能归入到债权性占有的权利体系内。债权性占有的形态,使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利用不需要限定在物权法定之中,这是债权对物权法定主义的一种补救。

所有权利用模式的积极转变促进了占有概念的改变,现有的占有制度除了对罗马法中关于占有是一种事实结论的多数认同之外,日耳曼法中多层占有的理念也获得了更大的适用范围。在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中,占有只是一种事实,并不天然地表征权利的物权属性或债权属性。在罗马法中占有被视为所有的基础,只有占有某物的事实得以确认,才能享有该物的所有权。而随着所有权功能分离和利用的多元化,所有权人无须时刻保持对自己所有之物的直接占有。通过他物权或者债权的方式,所有权人可以把物交由其他人控制支配。此时,罗马法中相对保守的占有概念已经无法适应这一要求。而日耳曼法中间接占有和直接占有的概念,则得到了民法理论和立法的普遍确认。基于用益权、质权、租赁、借用、保管等各种原因对他人之物的控制与支配都符合占有的内涵要求,这就使得占有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大拓展,基于合同关系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也获得了占有保护。由此,作为和他物权体系的相互对应,债权性占有的观念和内容得以应运而生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

债权性占有表明了债权人对他人之物的一种占有状态,虽然它可以缓和他物权中占有关系在形式和内容上的法定与固化,但同时也带来了其权利性质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在区分上的疑惑。[38]物权债权二分边界流动性的最大例证当属债权性占有所带来的物权化。[39]在这一过程中,占有作为民法中一个复杂概念的多面性得以呈现,“占有一方面具有对物的控制和支配,另一方面占有欠缺类似于权利的权益归属的支配性”。[40]占有的各种功能如权利公示、权利推定、占有时效取得、占有的自力救济权和保护请求权等,都在债权性占有“物权化”的学理论证中被频繁提及。本书试图在占有制度的各种功能中,进一步理顺占有与债权本权的关系,由此分析债权性占有在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中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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