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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占有之相对性概述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性占有是指债权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占有他人之物,其占有来自于债权债务关系,占有是其债权内容。债之相对性是债权性占有的效力根源和理论基础。债权性占有和物权性占有均具有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现象,但债权性占有是相对性的权利,而物权性占有是绝对性的权利。债权性占有并不需要特定的权利公示要求,占有并非债权的公示方式。

债权性占有是指债权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占有他人之物,其占有来自于债权债务关系,占有是其债权内容。债之相对性是债权性占有的效力根源和理论基础。债之相对性也是债权性占有区分于物权性占有的根源。债权性占有和物权性占有均具有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现象,但债权性占有是相对性的权利,而物权性占有是绝对性的权利。

债之相对性原则所要求的债务人特定性、债权人特定性和内容特定性,在债权性占有相关问题上均得到了体现。

首先,债权性占有中的债务人特定和债权人特定,是指债权性占有是相对人之间以占有为给付内容达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占有权利只能来自于债务人,是受领债务人给付的结果,而非对物支配的结果。虽然从权利表象上看,债权人具有对物支配和控制的事实,但是债权人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是受领债务人给付的结果,而物权人享有的是对特定物的支配权利。前者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债务人,后者的义务主体为任意第三人。

其次,债权性占有中的内容特定性,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内容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或收益权益,就债权人对物的债权内容均应当有债之当事人事前予以明确规定,其权利内容来自于相对人的约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

最后,因债之相对性而产生的债之非公示性、相容性、平等性等特征,均可在债权性占有的效力上予以体现。债之非公示性是指因债之关系发生于相对人之间,无须像物权那样对外公示以表征权利。债权性占有并不需要特定的权利公示要求,占有并非债权的公示方式。在物权变动中,交付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但在债权性占有中,交付占有并不体现物权变动的公示。占有也无法产生与预告登记类似的债权公示效果。就相容性和平等性而言,债之相容性表明,就同一给付,债务人可以和数个债权人产生债之关系,数个债权之间效力和地位平等。债权性占有的成立,并不影响指向同一给付的其他非占有债权的生效,占有债权和非占有债权可以同时成立。所不同的是,在存有债权性占有的同时,无法就同一给付产生相同的债权性占有,其原因在于占有的绝对性,而非债的相容性。在指向同一给付的数个债权之间,占有债权和非占有债权的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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