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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占有优先性与对抗性的区分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之对抗性和债之优先性均在物权和债权的效力区分中被论及。由此,出现了对债权性占有是否突破债之相对性,从而产生对抗性或者优先性的问题。因而,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性”并非真实的对抗,而是一种阻却、拒绝或者抗辩的债权效力。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性”解决的是债权人和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债权性占有的“优先性”是指,在多重债之关系中,先行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给付的权利。

债之对抗性和债之优先性均在物权和债权的效力区分中被论及。通说认为:物权具有对抗性,但债权不具有对抗性;物权具有优先性,但债权不具有优先性。由此,出现了对债权性占有是否突破债之相对性,从而产生对抗性或者优先性的问题。但是,债之对抗性和债之优先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性”是指债权人对抗原物返还请求权,即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能否对抗标的物的物权人请求返还物的权利。其真实内容是,债权人能否拒绝作为债务人的所有权人不履行债权人的给付请求而要求返还物的权利,以及债权能否阻却受让标的物之返还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因而,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性”并非真实的对抗,而是一种阻却、拒绝或者抗辩的债权效力。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性”解决的是债权人和物权人之间的关系。

债权性占有的“优先性”是指,在多重债之关系中,先行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给付的权利。债之优先性命题解决的是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从根源上分析,债之对抗性关注的是破除债之相对性和请求力的问题,债权享有对抗力是指债权人可以排除物权人对其请求给付的权利。债之优先性解决的是债的平等性与债的履行选择权的问题,债之优先性和债权顺位保护相关联,关注的是在多重债权中某一债权能否具有排除其他债权以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理论探讨中,往往没有将债之对抗性和债之优先性的问题予以区分,而是将债之优先性作为债之对抗性的一部分予以论述。从表面上看,多重之债中某一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给付的效力,亦可以表述为“该债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的效力”。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此时的对抗并非真正的对抗,而是指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具有受领给付的优先效力,与对抗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并不相同。

以前文不动产的多重买卖为例,甲为出卖人,乙为第一买受人,丙为第二买受人,当甲将不动产先行卖给乙但未完成登记,后又卖给丙但完成登记,丙向乙请求物之返还,此时乙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甲能否拒绝物之返还,涉及的就是债权人对抗新所有权人的问题,体现了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性问题。当甲将不动产先卖给乙未完成登记,后又将不动产卖给丙同样未完成登记,此时乙和丙都是买受人,乙是否享有优先登记履行请求权,即获得债权的实际履行,涉及的就是债权和债权之间的受偿先后问题,体现了债权性占有的优先性问题。

因而,债之优先性问题只产生于多重之债中,论及债权人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其实质是多重之债中某一债权人是否享有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给付的权利,即法律能否排除债务人的履行选择权,强制其必须向某一债权人给付的问题。因此,其实质是债权的优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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