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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文本考察

时间:2023-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CISGCISG、UPICC和PECL都没有对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时间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该条款暗含了有关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然而,在实践中,计算违约损害的时间点通常为提起诉讼的时间,或者是法院或仲裁庭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时间。损害赔偿包含受损害方遭受的损失和剥夺的收益。

(一)CISG

CISG、UPICC和PECL都没有对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时间标准作出明确规定。CISG第74条是有关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主要条款,作出如下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该条款暗含了有关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为了完全赔偿受损害方,计算损害的时间应当尽可能地延长到将来,这样所有的违约后果才可能体现出来。然而,在实践中,计算违约损害的时间点通常为提起诉讼的时间,或者是法院或仲裁庭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时间。[3]

有人建议这一问题由法院地的程序法来解决,但是这一建议遭到反对。[4]因为这一方法将导致判决结果不统一,并且与国际协调和统一的目标相违背。CISG第76条对计算损失规定了具体的时间标准,即该条款用市场价格作为计算损失的替代措施。根据这一条款,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根据公约规定,如果在买方接收货物之前宣告合同无效,那么确定时价的时间为宣告合同无效时; 如果买方接收货物后宣告合同无效,那么确定时价的时间为买方接收货物时。公约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买方在接收货物后,等到货物价格下跌时再宣告合同无效,从而导致对卖方不公平的结果。接收货物的时间为货物运抵目的港,货物处于买方实际支配之下,买方通过验货、卸载、转运等行为表明收取货物的时间。[5]

(二)UPICC

UPICC第7.4.2条同样对完全赔偿原则作出规定: “受损害方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该损害既包括该方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但应当考虑到受损害方因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正如CISG一样,UPICC对计算损失的时间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赔偿未来损失作出明确规定,这表明计算损失的时间点应尽量推后,即提起诉讼时,判决时或者审判时。这一结论得到UPICC第7.4.3(3)条的肯定,即该条款规定,凡不能以充分确定性程度来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赔偿金额的确定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通过这一方法得出的结论跟CISG一样。

(三)PECL

PECL第9: 502条对违约损害赔偿作出详细规定,即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是使受损害方获得一笔金钱以使其尽可能地处于合同如果得到适当履行时应处的状况。损害赔偿包含受损害方遭受的损失和剥夺的收益。就违约损害赔偿而言,CISG、PECL和UP-ICC所持的观点一致: 即仅仅规定计算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而对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没有给出具体规定,因此,就计算损害赔偿的时间标准而言,PECL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尽管CISG、UPICC和PECL都没有对计算损害赔偿的时间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种种迹象表明,为了使受损害方处于合同被适当履行的地位,即完全赔偿,计算损害赔偿的时间是提起诉讼之日,甚至是判决之日。计算损失赔偿的时间往后推得越长,计算出的损害赔偿金额越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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