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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合理性的判断依据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违约损害赔偿合理性的判断依据是公正价值和效益价值。为了便于理解,笔者拟从违约补救措施这一角度来分析合理性的两个判断依据,因为这两个标准当然适合于这一具体的违约补救措施——违约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最好主张降价或损害赔偿,这样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有益的。此外赔偿的货币种类不同,而兑换成受损害方期待的币种时的数额也存在一定差异。

违约损害赔偿合理性的判断依据是公正价值和效益价值。为了便于理解,笔者拟从违约补救措施这一角度来分析合理性的两个判断依据,因为这两个标准当然适合于这一具体的违约补救措施——违约损害赔偿。

(一)公正: 违约补救措施的均衡弥补作用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6]违约补救措施本身具有公正性质,因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援引补救措施,这样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受损害方则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来弥补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程序公正。就具体违约补救措施而言,不仅强调程序公正,而且需要强调实体公正。例如就损害赔偿而言,受损害方不仅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而且有权获得完全赔偿,当然这一完全赔偿使受损害方处于跟违约方适当履行合同相同的状况; 就实际履行而言,在违约方拒绝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当然实际履行的行使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如替代交易和履行不能,等等; 就解除合同而言,受损害方只有在对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要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合理时间内和通知这两个条件是对受损害方的限制,同样也是给违约方继续履行的机会。因而,判断和分析违约补救措施是否合理的标准之一是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只有公正的补救措施才能均衡弥补合同双方的利益,否则双方的权益就会失衡。

(二)效益: 违约补救措施的资源配置作用

作为经济学术语,效益的基本含义是: 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7]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效益就是合同的履行要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财富的最大化的效果。从违约救济的角度来看,效益同样应当具有这种资源的最佳配置的作用。但在实际中,违约补救措施的效益体现却并不明显,因为传统法律观念注重的是正义和公平,对违约补救的法律成本问题少有考虑。比如在采取违约补救措施中没有根据不同的违约补救措施做成本上的比较和分析,从而造成一些违约补救措施的法律补救成本偏高,效益降低,使有限的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造成浪费,从而也影响了公正的体现。[8]笔者认为,为了提高违约补救措施中的效益,在具体制定或援引违约补救措施时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降低物质成本。这一点是提高违约补救措施中效益的主要因素。在援引补救措施之前,受损害方首先比较援引补救措施的成本多少,然后考虑所能弥补的损失的多少,然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措施。当然,通过这种方式选择的补救措施不一定是最佳的补救措施,因为没有考虑到违约方的利益。因此在援引补救措施时必须考虑双方的利益。只有在双方当事人付出成本最小,又能对违约进行充分补救的情况下,这一补救措施才是最恰当的。如果某一补救措施建立在一方的损失之上,那么这一措施至少不是最恰当的措施。

(2)降低时间成本。在援引具体的补救措施中,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考虑时间成本。如果某一补救措施的实施需要很长时间,那么该措施不一定是适当的,因为援引某一补救措施需要的时间太长,双方当事人可能丧失其他机会。例如在某一机器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型号不符,但是完全能够满足合同目的,不影响使用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应主张卖方重新交付货物,因为重新交货需要较长时间进行运输,而卖方不能马上将该机器投入生产,这反而将造成许多机会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最好主张降价或损害赔偿,这样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有益的。

(3)降低风险系数。不同的违约补救措施所带来的风险系数是不同的,因而受损害方援引这些补救措施不得不考虑这些风险系数。譬如就实际履行而言,受损害方可能要承担再次违约的风险,甚至违约方根本没有能力实际履行; 就解除合同而言,受损害方必须确保对方根本违约,否则守约方则构成违约,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 就损害赔偿而言,最终的赔偿金额跟受损害方的期待值可能存在一定的差额,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法院适用的准据法不同,赔偿的标准或许也不相同。此外赔偿的货币种类不同,而兑换成受损害方期待的币种时的数额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受损害方在援引这三种违约补救措施时,必须考虑其风险系数,从而援引对自己有利的措施。[9]

(三)公正和效益的结合: 违约补救措施的终极目标

违约补救措施的公正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正常活动提供保障,而这正是社会经济生活所必须的。违约补救措施的效益是从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为促进社会经济增长,增加可分配的社会财富总量,这也是社会经济生活所要求的。效益和公正是判断违约补救措施合理性的标准,但都不是唯一标准,因为公正观念下的违约补救措施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不能完全取代补救效益观念下的对权利义务的合理有效安排。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效益和公正的概念也随之变化。

作为违约补救措施的两个重要的法律价值,或者作为判断违约补救措施合理性的两个标准,公正和效益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使违约补救措施充分发挥补救合同和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在制定和实施违约补救措施过程中须同等对待效益和公正,不能因追求效益而失去公正,也不能因推崇公正而忽视效益。要想违约补救措施法律价值最大化,就要努力使效益和公正能够共同存在,在公正与效率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样违约补救措施的实施既不会损害效益的价值,也维护了公正的价值。因此,合理的违约补救措施是能够实现这两个法律价值的,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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