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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要求

时间:2022-10-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在不完全满足标准规定指标时,可通过动态权衡计算来满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在不完全满足规定指标时,不仅要进行动态权衡计算,还必须满足一些最低门槛要求,即综合判断强制性条文。因此,本节介绍的强制性条文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强制性条文。⑤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虽无强制性条文,但在设计时不应违反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的强制性条文。

3.1 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要求

重庆市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主要指《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在不完全满足标准规定指标时,可通过动态权衡计算来满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在不完全满足规定指标时,不仅要进行动态权衡计算,还必须满足一些最低门槛要求,即综合判断强制性条文。因此,本节介绍的强制性条文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强制性条文。

3.1.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强制性条文规定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条文5.0.1规定:当设计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4条中各项规定时,应按本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进行综合判断。综合判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

①外墙平均传热系数≤1.5W/(m2·K);

②执行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时,屋面平均传热系数≤1.0W/(m2·K);执行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时,屋面平均传热系数≤0.8W/(m2·K);

③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平均传热系数≤1.5W/(m2·K),分户墙平均传热系数≤2.0W/(m2·K),户门传热系数≤2.5W/(m2·K),执行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时,还应满足分户楼板传热系数≤2.5W/(m2·K);

④外窗传热系数≤4.0W/(m2·K);

⑤当任一朝向窗墙面积比≥0.4时,执行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需满足该朝向外窗传热系数≤3.2W/(m2·K);执行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需满足该朝向外窗传热系数≤2.8W/(m2·K);

⑥当任一采暖空调开间窗墙面积比≥0.55时,执行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需满足该开间外窗传热系数≤2.7W/(m2·K);执行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需满足该开间外窗传热系数≤2.5W/(m2·K)。

针对该条文规定有以下五方面设计要点:

①常用的200mm厚外墙必须作保温隔热处理才能满足最低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a.200mm厚烧结页岩空心砖(导热系数0.54W/(m·K))双面水泥砂浆抹灰后传热系数为1.55W/(m2·K),即便不考虑热桥梁柱,外墙传热系数也大于1.5W/(m2·K),不满足综合判断的条件;b.200mm厚加气混凝土砌块(导热系数0.18W/(m·K),修正系数取1.25)双面水泥砂浆抹灰后传热系数为0.92W/(m2·K),200mm厚钢筋混凝土热桥梁柱双面水泥砂浆抹灰后传热系数为3.16W/(m2·K),考虑30%为热桥梁柱、70%填充墙体,则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为1.59>1.5W/(m2·K),不满足综合判断的条件,而一般剪力墙结构热桥梁柱面积比例都超过50%。因此外墙必须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②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必须进行保温隔热处理才能满足架空楼板传热系数限值要求。100mm厚钢筋混凝土楼板双面抹灰后传热系数为3.03>1.5W/(m2·K),因此架空楼板必须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③对主城区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的项目,必须满足分户楼板传热系数≤2.5W/(m2·K)的要求,即该范围内的建筑分户楼板也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④外窗宜采用中空玻璃窗。当外窗采用塑料窗框+6mm厚透明单层玻璃时,传热系数为4.9>4.0W/(m2·K),其他型材单层透明玻璃传热系数更大;采用塑料窗框+6mm厚LOW-E单层玻璃传热系数<4.0W/(m2·K)的要求,但成本增量比用中空玻璃大,且单层玻璃的隔声性能明显低于中空玻璃窗。因此,外窗采用中空玻璃窗更利于节能和经济

⑤当任一朝向窗墙面积比≥0.4时或当任一采暖空调开间窗墙面积比≥0.55时,该类建筑由于外窗增大导致能耗明显高于普通建筑,要达到节能效果,该朝向开间的外窗必须采用比普通塑钢窗热工性能更好的中空玻璃窗才能满足要求。

3.1.2 空调冷热源能效比判断强制性条文规定

①《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071—2010)条文6.0.2、《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102—2010)条文6.1.2: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

②《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071—2010)条文6.0.4、《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102—2010)条文6.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条文5.4.2:规定了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热源的限制条件。

③《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071—2010)条文6.0.6—6.0.12、《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102—2010)条文6.5.2—6.5.9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条文5.4.2:规定了各种空调冷热源能效比限值。

④《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071—2010)条文6.0.1、《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102—2010)条文6.1.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条文5.1.1:当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⑤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虽无强制性条文,但在设计时不应违反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的强制性条文。

3.1.3 其他强制性条文规定

①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条文4.1.5规定: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5%(节能50%设计标准)或7%(节能65%设计标准)。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

该规定是为了满足住宅自然通风与采光的基本需求,针对该条文作以下说明:

a.对地面以上建筑无论是否综合判断,该条文都应强制满足;

b.设置在住宅底层(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小商业门面、物管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等,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计算时,应满足此条文要求;

c.居住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耗能房间或大于5m2储藏室等房间无外窗或外窗面积较小,不能满足外窗可开启面积要求时,可不执行该规定,但有条件的应设置采光天井或其他间接非耗能的采光通风方式;

d.含跃层的居住建筑,与客厅相通的楼梯间为耗能房间,可不执行该规定,含跃层的房间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时,地面面积按一层面积计算,当跃层上空有突入楼板的,该楼板面积应纳入计算,如图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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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采暖空调楼梯间及客厅跃层示意图

e.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与地板轴线面积比计算时地板轴线面积包含全部房间;

f.封闭阳台可不纳入建筑节能计算,可开启面积按封闭阳台内的阳台门面积计算,当纳入建筑节能计算时,封闭阳台视为耗能房间,外窗可开启面积按封闭阳台的全部透光外窗面积计算。

②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条文4.2.8规定: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建筑物1—6层的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规定的2级;7层及7层以上的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3级。

提高外窗气密性,能有效控制因空气渗透引起对流换热造成房间冷热量损失,因此要求外窗气密性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设计文件需在计算书、图纸说明中明确设计的气密性等级要求。

③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条文4.3.4和条文4.3.5规定: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在采暖和空调季节应能关闭。每个采暖空调空间应按采暖和空调季节卫生通风的要求设置卫生通风口或进行机械通风,卫生通风口应有防雨、隔声、防虫的功能,净面积Smin应满足下式要求。

Smin≥0.0016s

式中 Smin——卫生通风口净面积,m2

 s——该空间的地板轴线面积,m2

卫生通风器设置的要求对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的项目为强制性条文,对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项目鼓励对空调、采暖房间采取卫生通风措施。根据一年来的应用情况,重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条文规定的执行标准作如下调整:

对别墅、多层建筑以及申报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住宅性能星级评定的居住建筑在执行该条时,宜采用机械送风系统满足采暖和空调季节换气次数1.0次/h的要求;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居住建筑除选用机械通风或设置卫生通风口外,可采取二次装修时安装具有换气通风功能的空调器等措施,满足采暖和空调季节换气次数1.0次/h的要求(渝建[2011]257号)。

3.1.4 其他应执行的条文规定

①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条文4.2.3规定: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当外窗采用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3.1中的相应值小10%。

b.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c.对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保温处理后板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大于2.5W/(m2·K)。

表3.1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

img6

该规定是为了控制节能效果差的凸窗在住宅建筑的应用,当要采用时在满足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同时,还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凸窗的传热系数要比表3.1中对应体形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的传热系数限值低10%,即平窗只需满足传热系数≤4.0W/(m2·K)即可进行动态权衡计算,但凸窗应比表3.1中对应限值低10%才能进行动态权衡计算;二是凸窗上、下顶板和侧板必须进行保温隔热处理,传热系数控制在2.5W/(m2·K)内。

②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条文4.2.7规定:居住建筑屋顶天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2 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0,且天窗面积不宜大于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10%。

天窗不能使用普通透明中空玻璃,应使用LOW-E、镀膜、吸热等遮阳系数较低的中空玻璃或采用活动外遮阳系统,才能减少夏季太阳辐射对有天窗建筑的能耗影响,且玻璃的选用应满足《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中相关规定要求。

③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条文4.2.11规定:当设计建筑为多功能建筑时,不同功能空间的隔墙及楼板均应按分户墙及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进行节能设计。

不同功能转换处隔墙和楼板指住宅与商业、管理用房、车库、设备转换层等之间的隔墙和楼板,该处的楼板或隔墙需按分户楼板和分户墙进行设置,即隔墙传热系数≤2.0 W/(m2·K),楼板传热系数≤2.5W/(m2·K)。封闭汽车库、设备用房等与商业功能之间的楼板也应按功能转换处楼板处理。开敞式空间则应满足架空楼板K≤1.5W/(m2·K)的要求。

公共建筑为多功能建筑时,也应参照执行。

④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条文4.2.12规定:采暖、空调空间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地面、采暖、空调空间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外墙应采取防潮、防结露的技术措施,热阻不应小于1.2(m2·K)/W。

为了避免由于重庆地区气候闷湿存在的冷凝、结露现象,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应进行严格控制,即热阻均不能小于1.2(m2·K)/W。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虽未对此条作强制要求,建议设计时应参照居住建筑要求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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