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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的要求与规定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利益行使职权,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加盖投标人的法人印章。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的要求,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建设工程投标函及其附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有关报价、质量目标等承诺和说明的函件,是投标人为响应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所做的概括性函件,一般位于投标文件的首要部分,其内容、格式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工程投标函包括投标人告知招标人本次所投的项目具体名称和具体标段,以及本次投标的报价、承诺工期和达到的质量目标等。投标函附录一般附于投标函之后,共同构成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是对投标文件中涉及关键性或实质性的内容条款进行说明或强调。投标人填报投标函附录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利益行使职权,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因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十分重要,用以证明投标文件签字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加盖投标人的法人印章。

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署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则法定代表人需编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其在投标过程和签订合同中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授权委托书一般规定代理人不能再次委托,即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法定代表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也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为了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其投标文件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

显而易见,招标人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是从保护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的,招标人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资金来组织招标,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若在这个过程中投标人擅自放弃投标,尤其是中标人在签订合同这一最后环节上放弃投标,那么招标人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因此招标人通过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方法来约束投标人完成整个招标过程直至合同签订完毕。所以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必需要件,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保证金不足、无效、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情形,均将构成实质性不响应而被拒绝。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的要求,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四)投标准备期与投标有效期

1.投标准备期

投标准备期是指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购买分析招标文件,详细了解准备招标工程项目的情况,填报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1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也就是说,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准备期最少为20日。值得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第2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说明在投标准备期内,投标人有权自由决定撤回、修改、变更投标文件甚至放弃工程投标,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并无法律约束力,招标人不得因此而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有效期

所谓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适当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有效期一般不低于30日。

另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则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五)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此类行为主要包括: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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