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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分配法律制度构成,这些法律制度无一不体现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一般说来,一个市场体制中因权利交易而产生的分配关系由民法调整,因权利倾斜性配置而产生的分配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但由于民法往往对初次分配中存在的不公正问题无能为力,因此也给经济法留下干预的空间。

第三节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分配法律制度构成,这些法律制度无一不体现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我国的经济法体系总体上也包括以上四个方面。2008年,在中国政府发表的首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经济法体系已居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位置,它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这六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立法这三个层级的法律规范共同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本书中,为便于读者全面了解调整“基于社会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制度(即经济法)和调整“基于个体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制度(即民法商法),本书也就民法商法中的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信息财产权法、合同法、代理制度、电子商务法、金融法等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同时还就解决经济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进行介绍。

一、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得以运作的重要个体或组织力量,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自身的正当利益以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市场主体进行依法规制。这样的法律制度涉及两个层面的内容:一层是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运用法律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或管理,其中包括对市场准入、企业形态设定、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市场退出等问题进行规制;另一层是国家运用法律在经济个体就内部进行管理时进行规制,其中包括对优化经济个体的治理结构、完善经济个体的管理体系等问题进行规制。各国为规制市场主体而制定的法律有公司法、破产法等,本书还涉及我国的国有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合作社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信息市场等市场上从事生产、销售、消费等市场行为,谋求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有发达完善、结构合理的市场体系,需要有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如此理想的市场条件的形成既得益于民法通过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自负盈亏、诚实信用等原则来维系和推进,更需要靠经济法通过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民主的市场体系来实现。一般而言,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凭借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法、招标投标法、广告法等经济法来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这些经济法规范也是本书所要介绍的内容。

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是现代社会中各国政府普遍运用的管理经济的手段,它通常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问题,基于全局性和长远性的考虑,着眼于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运用计划、产业调节、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税收、价格等措施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经济联系,从而实现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宏观调控目标。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政府在将宏观调控政策通过立法程序加以法律化,并进行实施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目前,各国多制定有计划法、产业调节法、金融法、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税收法、统计法价格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等宏观调控法,这些经济法规范也是本书所要介绍的内容。

四、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社会分配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对生产之后的生产成果即社会产品进行的分配,它通常是指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在市场体制中,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分配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其中,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过程中形成具有合意和有偿性质的分配关系,在再分配的过程中形成具有强制和无偿性质的分配关系。一般说来,一个市场体制中因权利交易而产生的分配关系由民法调整,因权利倾斜性配置而产生的分配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但由于民法往往对初次分配中存在的不公正问题无能为力,因此也给经济法留下干预的空间。由此,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分配关系,既包括全部再分配关系,也包括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初次分配关系[4]。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经济法是通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这类社会分配法律制度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这些经济法规范也是本书所要介绍的内容。

【注释】

[1]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1.

[2]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6.

[3]方维规.“经济”译名溯源考——是“政治”还是“经济”.中国社会科学,2003,3.

[4]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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