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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几项具体法律制度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对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节 公司的几项具体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形式的转换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的合并

1.公司合并的定义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2.公司合并的方式

(1)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并组成一个公司。被吸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用公式表示: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2)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的人格消灭,新公司人格产生。用公式表示: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3.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分立

1.公司分立的定义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的行为。

2.公司分立的形式

(1)派生分立:指原公司将其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用公式表示: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2)新设分立:指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为两个部分或以上,另外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法人地位消失。用公式表示: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3.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三)公司组织形式的转换

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公司,其变更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的条件。股份公司也可以变更为有限公司,其变更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的条件。有限公司转换为股份公司的折合的实收股份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1.公司解散的定义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最终使公司终止的活动。

2.公司解散的事由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主要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法院依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予以解散。

3.公司解散的后果

解散是一种法律事实,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所必要的范围内。解散的公司的原有法定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丧失权力,由清算人接管其职责。

(二)公司的清算

1.清算组

解散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程序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就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具体程序如下:(1)清理公司财产。(2)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3)提出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4)分配财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①支付清算费用。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③缴纳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⑤分配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股东所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1.外国公司的概念

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对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的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撤销与清算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所属的外国公司的一部分,如果外国公司被撤销或解散,则该分支机构也应被解散或撤销。根据《公司法》第198条的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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