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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法律制度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金融租赁公司的变更须报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六、金融租赁公司法律制度

(一)概述

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租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是: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赁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贷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到1997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1997年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关闭)先后退出市场。目前,经过增资扩股后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2家,它们主要从事公交、城建、医疗、航空、IT等产业,总资产已过人民币159亿元的规模,租赁资产占总资产80%以上,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了30.07%。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1.设立

我国对金融租赁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制。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明“金融租赁”字样。中国银监会在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时,需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的竞争状况。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人;(2)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目前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是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3)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章程;(4)具有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6)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提交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经批准后,由监管部门颁发“金融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2.变更

金融租赁公司的变更须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变更的事项包括名称的变更、组织形式的改变、业务范围的调整、注册资本的变更、股权的变更、章程的修改、注册地或营业场所的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合并与分立以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经批准变更“金融许可证”上有关内容的,须按规定更换许可证。

(三)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1)融资租赁业务;(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外汇借款;(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其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国家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相关指标进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1)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2)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3)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4)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5)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2.通过报表进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3.定期审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4.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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