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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运而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律制度

(一)概述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形式最早出现于18世纪的法国,后来英美等国纷纷设立。中国在1979年之后,陆续组建了一批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的众多成员单位之间,有的公司资金暂时闲置,有的公司资金紧缺,所以,在集团内部存在着资金调剂的要求和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运而生。中国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并向社会募集一部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财务公司是金融与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相互结合的产物,也是金融深化与多样化的产物。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里所称的企业集团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以母公司为主体、依产权关系建立的企业集团。其中母公司是指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生产、流通企业或控股公司,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我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经济金融改革的新生事物,具有双重身份、双重性质:(1)作为所属企业集团的子公司,直接依附于所属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为企业集团创造利润,其经营业绩与发展规模与所属企业集团的状况直接相关。(2)财务公司是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事实上几乎经营除个人存贷款以及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金融业务。所以,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财务公司利用银行的结算渠道,服务集团,开展内部转账结算,成为银行功能的进一步延伸;同时二者在吸收存款、贷款方面存在竞争。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和变更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财务公司的申请人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3)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4)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6)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7)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8)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9)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1)、(2)、(5)、(6)、(7)、(8)、(9)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3)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4)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5)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务公司的设立与其他法人设立的程序一样,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2)调整业务范围;(3)变更注册资本金;(4)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5)修改章程;(6)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7)变更营业场所;(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2.终止

财务公司可因被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而终止。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解散的情形包括:(1)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2)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议决定解散。(4)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如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借。(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1)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2)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3)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4)有价证券投资。(5)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管理

财务公司应按照规定确定其存款、贷款的利率和各种手续费用,按照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及投资风险准备金。

中国人民银行自1997年开始取消对财务公司的贷款限额管理,财务公司逐步实行全面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企业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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