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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有异,因而会产生法律冲突,但其冲突规范同样有不一致的地方。对于不当得利起因于另一法律关系的情况,本条没有给予特殊考虑,而瑞士、奥地利则适用该另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似乎值得中国借鉴。各国的相关规定有差异,因而涉外无因管理也会出现法律冲突。

第三节 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凡是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而致他人遭受损害并使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大多发生于非债清偿的情况下,如对已清偿的债务再为给付;或基于原合同关系而为给付,后来合同被宣告无效;再如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而在此前已受领了对方的给付,等等。一般而言,构成不当得利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方获利没有合法的根据;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各国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有异,因而会产生法律冲突,但其冲突规范同样有不一致的地方。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第46条规定:“[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求偿权,依不当得利发生地国家的法律。但在履行法律义务或关系的过程中发生的不当得利,依支配该法律义务或关系的国家的实体规则;本规定类推适用于他人对花费提出的补偿请求权。”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因不当得利而提起的求偿诉讼,如果不当得利起因于某一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第2款规定:“如果不存在这种法律关系,则适用不当得利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61条规定:“[法定之债]如果本法无其他现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未到期利益的支付以及其他任何法定之债由导致这种债产生的事实发生地法支配。”

相比之下,瑞士法的含义最丰富:(1)该法允许当事人选择法院地法。现代国际私法上,对于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态度日益开明,一般尽可能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另一方面,不当得利问题涉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因而自治的范围应有限制:由于不当得利对原因事实发生地及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均有影响,当事人可以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另外两国则没有允许意思自治。(2)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上述三国均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认为这一法律具有最密切联系。(3)但如果不当得利起因于另一法律关系,则适用后者的准据法,比如当事人的合同债务已清偿后又为给付的,仍应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因为后一给付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取决于前一清偿是否有效,二者应适用同一法律。奥地利法也有这层意思。相比之下,意大利法第61条的规定就比较简单。

中国《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首先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这是借鉴了瑞士法的长处;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并不直接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而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这也体现着最密切联系的考虑,因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共同属人法被认为具有最密切的联系,不存在共同属人法时,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在本章前文介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方法时也有过同样的分析。对于不当得利起因于另一法律关系的情况,本条没有给予特殊考虑,而瑞士、奥地利则适用该另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似乎值得中国借鉴。

二、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为此支出的劳务或费用可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各国的相关规定有差异,因而涉外无因管理也会出现法律冲突。《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61条对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一视同仁:“[法定之债]如果本法无其他现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未到期利益的支付以及其他任何法定之债由导致这种债产生的事实发生地法支配。”《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第47条也是如此:“[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依此种管理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但如与另一法律义务或关系有密切联系,类推适用第45条的规定。”(7)这与该法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是一样的,即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如果管理行为与另一法律关系有关,则依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它们都未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也未考虑当事人双方拥有共同属人法的情况。

中国《法律适用法》第47条对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也同等对待:“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其具体内容的分析请见上文。

【注释】

(1)巴迪福.国际私法各论.曾陈明汝,译.台北:正中书局,1979: 255.

(2)蒋新苗,杨翔.国际私法学.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337.

(3)第6条的内容和关于“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介绍与分析,请参见本书第二章 。蒋新苗,杨翔.国际私法.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 369.

(4)《法律适用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5)蒋新苗,杨翔.国际私法.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 372.

(6)这些损害主要发生在其生活中心地,即习惯居所地,因而适用习惯居所地法的本质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

(7)《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第45条:“[附从的法律行为]凡其效力在概念上是附从于一既存的义务的法律行为,依支配该义务的国家的实体规则。这一规则特别适用于目的在给义务提供担保或变更该义务的法律行为。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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