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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争议的管辖和所适用的法律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申请人台湾地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订购WIFI无线网卡产品,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需求量,准备生产产品所需的原物料,委托第三人昆山某公司生产产品,由被申请人支付货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一、基本案情

2009年,申请人台湾地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订购WIFI无线网卡产品,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需求量,准备生产产品所需的原物料,委托第三人昆山某公司生产产品,由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双方还约定,被申请人每周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其未来9周或9周后的产品需求量,申请人根据forecast、10份订单的需求量准备原物料、进行相关的产品生产,并根据被申请人的指示安排出货。至2011年,由于外部环境的原因,被申请人取消了部分尚未完结的订单、forecast产品需求量,双方对申请人在第三人昆山某公司处原物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清点,累计约260000美元。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造成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提出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310639.77美元;(2)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仲裁而支出的公证、认证费用;(3)裁决本案仲裁费用、鉴定/评估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1)不认可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上提及的事实,不认可其提及的经济损失;(2)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大部分是第三人昆山某公司的陈述和申明,对于这些陈述不予认可;(3)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论在定量还是定性方面都不成立,对申请人在第三人昆山某公司处原物料、半成品、成品进行的清点,只确认数量,不确认金额;(4)10份订单中,1份订单已全部履行不存在争议,9份订单部分履行;(5)因forecast不是合同,forecast的意思是判断、预估、评测,对此不予确认。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本案中电子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涉案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还是货物买卖合同?forecast和订单是否具有同一性?对forecast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管辖?forecast涉及的损失是多少?合同损失该如何认定?

三、判决结果

经仲裁庭多次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5000美元;如不按时足额支付,则按仲裁请求金额(包括经济损失、公证认证费用、仲裁费用)315141.39美元支付申请人,并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未支付的金额计算的利息

2.被申请人放弃在申请人处的全部呆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的所有权,该全部呆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归申请人所有。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2969元由双方当事人各半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843.26美元。

四、案件启示

1.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

由于一方当事人是台湾地区的公司,所以本案具有涉外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经仲裁庭释明,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实体法和程序法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本案中电子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并不禁止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订立合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经过公证认证的电子邮件,双方的网络沟通还包括被申请人发送forecast(FCST)、订单,指示申请人备料、生产、出货,被申请人变更、取消forecast(FCST)等,这些电子信息构成了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

3.涉案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承揽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订单的要求,委托第三人昆山某公司加工生产,并交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报酬,该约定属于承揽合同。

4.如何对forecast进行定性和管辖?

仲裁庭认为,forecast的意思是判断、预估、评测,它不是合同,不能被确认为订单。双方没有约定就forecast产生争议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此争议不能仲裁,对forecast争议损失不予认定,只能依《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

本案一方当事人系台湾地区企业,该案的处理,充分考虑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采用了调解方式结案。仲裁庭用其专业性,促成两岸企业和解,具有一定的典型和示范效果。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作者: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陆银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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