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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的损害后果要件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赔偿的目的主要是补救损害,赔偿责任都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25]损害在国家赔偿法中是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的后果,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2010年《国家赔偿法》已经确立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2010年《国家赔偿法》有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

三、国家赔偿责任的损害后果要件

赔偿的目的主要是补救损害,赔偿责任都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损害在通常意义上是指使事业、利益、健康、名誉等蒙受损失。[25]损害在国家赔偿法中是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的后果,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国家赔偿中的损害,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形态多种多样,有物质损害也有精神损害等。但因为国家赔偿实行的是法律赔偿,国家并不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只是对法律规定的损害进行赔偿。这一点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有损害必有赔偿”是不同的。在理解赔偿责任中的损害问题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损失是指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对非法权益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损害事实是侵权主体对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秩序的正常破坏,或者是对受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直接侵犯或施加不利的影响的后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利益(如违章建筑、非法所得、不当得利等)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拆除违章建筑虽然拆除决定违法,可能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但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损害是指现实损害。损害必须是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的、确实存在的事实,不包括想象之中或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想象之中的损害不具有客观性,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不具有确定性和现实性,国家均不承担赔偿责任。”[26]现实损害包括既得利益损害和现实可得利益的损害。现实可得利益,是指已经具备利益取得条件,若无加害行为之发生则必然可以实现的利益。如银行存款利息

第三,损害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特定的侵害,即损害只是针对一个人或少数特定的人,而不能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损害。例如,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财产的减少,但我们要看这种损害是否是合法的。如果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是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作出的,则不存在赔偿问题;如果税务机关违反税法的规定,超额征收税款,就存在赔偿问题。因为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代表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一切享受公共利益的人都必须承担合理的负担,因此,依法征收税款的行为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第四,损害必须是个别损害,不能是反射利益损害。个别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是直接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人作出的特定损害。例如国家机关认为甲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合格而不给甲企业颁发出口许可,而事实上该企业的产品是合格的,其损害就是个别损害,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使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损,就是个别损害。反射利益损害,是指因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或者国家机关某些决定而波及自身利益的某些损失。如甲企业因国家限制某种产品出口而不能得到出口许可证,其损害就是反射利益损害,其损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第五,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是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的侵犯并由此而造成损害。人身损害主要表现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或剥夺(如非法拘禁、非法拘留、非法逮捕、非法判决、非法劳动改造等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以及对公民身体的殴打、虐待和生命的剥夺等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的减少、毁损或者灭失。

损害应否包括精神损害,[27]理论界有争论。1994年《国家赔偿法》对此没有规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2010年《国家赔偿法》已经确立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

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2010年《国家赔偿法》有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同时,由于现实中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非常复杂,我国尚缺乏实践经验,法律难以对精神抚慰金的支付标准作出统一规定,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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