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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要件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三个要件,即损害的存在、损害的发生和赔偿主体的行为或物体有因果关系、引起损害的事实必须具备某些法律性质。[8]“分类界定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区别不同的赔偿来界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廖义男教授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两类,即因公务人员的行为而发生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欠缺而发生的国家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

(一)国外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理论[2]

德国在肯定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过错、损害与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的同时,还增加了担任公职者、行使公共职务、违背对第三人所应履行的公职义务这三个要件。

法国行政法院则通过判例创立了公务过错的概念,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两个。其中主观要件有:①必须是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公权力之公务人员;②必须是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故意或过失等两部分组成。而客观要件则包括:①必须是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②必须因加害行为发生损害。

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等)虽然没有规定统一的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要求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这些要件中往往都强调了违背公职义务,如违背法定职责(breach of statuary duty),滥用职权(misfeasance in a public office)等条件。

(二)我国法学界关于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理论界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六要件说”、“七要件说”和“分类界定说”六种。

“三要件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三个要件,即损害的存在、损害的发生和赔偿主体的行为或物体有因果关系、引起损害的事实必须具备某些法律性质。[3]

“四要件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即赔偿主体要件、侵权行为要件、损害后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4]另外,还有学者虽然也主张四要件说,但其具体要件的内容是: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和法律要件。[5]

“五要件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五个要件,即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行为性质、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6]

“六要件说”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六个要件,即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行为造成对公民权益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是非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7]

“七要件说”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公权力的行使、公务人员的行为、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免责事由。[8]

“分类界定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区别不同的赔偿来界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廖义男教授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两类,即因公务人员的行为而发生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欠缺而发生的国家赔偿责任。前者的构成要件是:①行为人须为公务员;②须为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之行为;③须行为系为不法;④须人民之自由或权利受到侵害;⑤不法行为与损害之发生须有相当因果关系。后者的构成要件是:①须为公有之公共设施;②须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有欠缺;③须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④人民受到损害须与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9]

笔者认为,总体来讲,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可能缺少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要件、因果关系和法律规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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