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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事实要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损害事实要件损害事实要件所要解决的是行政赔偿责任应当以什么样的损害事实为发生条件的问题,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只有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而没有损害结果,也不会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对于确定性损害予以赔偿,对于非确定性损害不予赔偿。

三、损害事实要件

损害事实要件所要解决的是行政赔偿责任应当以什么样的损害事实为发生条件的问题,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事实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必备条件。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使职权的客观后果,但不是必然结果。因此,只有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而没有损害结果,也不会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从各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及实务来看,所谓的损害与民法中的损害并无什么差别,是指行为人对他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在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仅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而不包括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权利,如政治权利的损害。第二,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即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确实存在的,凡虚构的、主观臆想的损害都不引起损害赔偿。至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是否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各国有不同理解,大多数国家采用司法判例对其进行界定。如有的国家将未来发生的损害区分为确定性的损害和非确定性的损害,前者指受害人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利益的获得已经确定,或者将来的损害是可以立即估价的或可以作出评估的;后者指受害人没有充分理由证明其利益的获得已经确定,或者将来的损害目前无法作出评估。对于确定性损害予以赔偿,对于非确定性损害不予赔偿。如一演员乘车去剧场演出,途中被警察错误拘留,警察局不仅应按日赔偿其一定损害,还要赔偿该演员与组织演出单位预订的演出报酬。[58]在我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一般不予赔偿。第三,损害不限于财产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其具体表现为财产的灭失、支出、损坏、收益的减少等,这是行政赔偿的主要对象。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等,都会造成财产损害。此外,侵害人身权也会造成财产损害,如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的支出;工资的丧失等。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对直接损失进行行政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7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精神损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这里的非财产利益即精神利益,包括名誉、荣誉、姓名、肖像利益等。精神损害是因人格权受侵害而引起的,表现为精神上的痛苦、心灵上的创伤、神经损失等。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的区别在于受损害的利益不同,因而恢复受损害的利益的方式也有不同,即对财产损害须承担财产责任,而对精神损害一般须承担非财产责任,法律有规定的,也可以采取财产责任形式。第四,损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行政赔偿责任。如违章建筑、非法所得、不当得利等,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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