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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要件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当损害结果仅与行政侵权行为相联系时,可运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分析,如某警察侮辱某公民甲,公民甲一气之下心脏病复发致死。当损害结果与行政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等多种因素相联系时,要结合行政侵权行为主体的法定职责进行分析。

四、因果关系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范畴,是指客观事物之间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若一个现象的出现,是由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者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关联性,即为有因果关系。行政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解决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否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如果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国家应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赔偿;反之,国家则没有赔偿的义务。所以,因果关系是联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宽严程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救济范围。在行政赔偿中,有人也主张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有两个原因产生一个结果,也有一个原因产生数个结果的,有的原因是决定性原因,有的是辅助性条件,等等,如果对这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确立一个比较合适的学说来识别,也许就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联系应当是必然的联系。此结果必然是某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反之,如果有了这一行为,就必然产生此结果。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没有这种紧密的联系,因果关系就不可能存在。[59]也有学者主张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行政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客观、恰当、符合理性的,而不是机械随意的。作为原因的现象,不仅在时间顺序上应出现在成为结果的现象之前,而且还必须起着引起和决定结果发生的作用,只有与损害结果有直接联系的原因,才是行政赔偿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当然,直接的原因不一定就是损害的最近的原因,而是损害产生的正常原因和决定性原因。[60]尽管在理论上对行政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存有不同的意见,但最具影响力的学说是直接因果关系说。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逻辑上的直接的关系,其中行为并不要求是结果的必然或根本原因,而仅仅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一个较近的原因。至于其间关联性紧密程度,则完全要依靠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决定。[61]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在实务中也逐渐放松了对因果关系的要求,而倾向于采取直接因果关系理论。法国行政司法判例认为,因果关系应是行为和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说,有恰当的因果关系。例如,由于车辆不按规定随意停车,造成交通特别拥挤,致使救护车无法及时赶到得重病的居民处,导致该居民死亡,法国行政法院认为居民的死亡与交通管理不善之间存着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交通部门对此应负赔偿责任;在美国,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则为两个条件衡量,一是因果之间具有逻辑关系;二是因果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依据人的经验和正常理解,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牵连。英国实务中也不乏适用直接因果关系的判例。例如,Read V.Groydon Corporation案中,原告由于饮用了受污染的水面而得了伤寒,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供应自来水的部门负赔偿责任,法院准许了他的要求。在该案中,被告未能提供洁净用水的行为只是导致原告生病的一个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而非必然原因。[62]

我们认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相比,行政侵权行为更为复杂,具体表现在:第一,行政侵权行为有时与民事侵权行为甚至与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例如,某公民进城卖西瓜被人哄抢,请求公安机关予以保护,公安机关不予理睬,西瓜被哄抢造成损失,这里既存在哄抢人的违法侵权行为,也存在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第二,行政侵权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有时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例如,某乡政府批准了公民甲的建房申请,但甲的房屋被规划部门以违章建筑为由强制拆除,如果规划部门的强制拆除决定合法,则拆房所造成的损失虽与乡政府的批准建房行为不存在直接联系,但存在间接联系,可以认定乡政府的批准建房行为是造成损失的原因。第三,行政侵权行为有时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联系在一起。这里的法定职责指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或可以推定的义务。如警察发现有人殴打他人而不予制止,即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因为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是警察的法定职责。

针对行政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认定行政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时,很难用一个固定理论加以解决,而应综合各种方法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对不同的情况,可采用不同的标准来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损害结果仅与行政侵权行为相联系时,可运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分析,如某警察侮辱某公民甲,公民甲一气之下心脏病复发致死。这里死亡的原因,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只能是公民甲患有心脏病而非该警察的侮辱行为,当然侮辱行为是引起心脏病复发的原因,公安机关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当损害结果与行政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等多种因素相联系时,要结合行政侵权行为主体的法定职责进行分析。只要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间接的关联性,即可认为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受害人不能从直接侵害人那里得到赔偿时,可请求行政赔偿。例如,当一幢大楼失火时,主人向消防机关报告并要求及时灭火,如消防机关故意拖延以致酿成火灾,那么受害人可先向失火责任人求偿,如果得不到赔偿,则可向消防机关请求赔偿。这里消防机关拖延救火的行为虽不是损害的直接原因,但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且与损害有间接联系,因而可认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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