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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的形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事实则为具体意义上的事实,是指能够被作为裁判对象的事实,而且其必须是能够成为证明及证据调查对象的事实。其一,间接事实与辅助事实不受主张责任的规制,也即当事人即使未在诉讼中提出,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甲伤害乙即为主要事实,而现场目击甲伤害乙的证人丙即为直接证据。

二、事实的形态

依据功能和地位的不同,证据法中事实有以下三种主要形态:

(一)主要事实

主要事实,又被称为直接事实,是指对于判断引起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直接且必要的事实,换言之,是与作为法律构成要件被列举的规范事实(要件事实)相对应的事实。

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和主要事实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是抽象意义上的,作为法律构成要件被列举的事实(要件事实),有的是被抽象化的事实,有的则不是事实,仅是一种评价或描述。主要事实则为具体意义上的事实,是指能够被作为裁判对象的事实,而且其必须是能够成为证明及证据调查对象的事实。

在辩论主义的诉讼运作方式下,前面已提到,依主张责任之原理,某项主要事实若未经当事人主张,即不能成为审判的对象,也就不存在运用证据对其予以证明的问题;仅在经由一方当事人主张,且当事人双方对其之真实性存在争议时,才应依法律规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予以证明。

(二)间接事实

间接事实,是指借助于经验法则及逻辑法则的作用推论主要事实存在的事实。当法律要件事实或主要事实涉及一些不确定的概念(如不可抗力、过错等)时,由其无法如一般的法律要件事实那样具有确定的可直接感知之要素,故当事人不易直接用证据证明其存在,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往往先提出若干间接事实并证明其存在,然后由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从中推导出主要事实的存在。

(三)辅助事实

无论是主要事实还是间接事实,本身也需要由一定证据予以证明,而辅助事实,即是用于明确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据以成立的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

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区分之意义有二。其一,间接事实与辅助事实不受主张责任的规制,也即当事人即使未在诉讼中提出,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其二,当事人的自认在适用对象上仅限于主要事实,而不及于间接事实与辅助事实。也即对于当事人主张的间接事实与辅助事实,即便对方当事人承认其存在,法院亦不能直接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而须调查其是否真实存在。

下面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主要事实、间接事实与辅助事实之区分。

例1:在借贷关系中,金钱的交付与否,是决定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事实。但在民间借贷中,这一事实往往很难直接得到证明,此时便有必要从侧面入手,通过调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交易情况、出借人自银行提款的时间和数额与借款人向银行存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关联性以及借贷人存款的资金来源等事实间接推导出主要事实,这些事实即为间接事实。而关于借据是否由借贷人亲自所写、一方提供的证人与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及当事人陈述时意识是否清楚等则为明确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据以成立的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辅助事实。

例2:甲因涉嫌故意伤害乙被提起公诉。甲伤害乙即为主要事实,而现场目击甲伤害乙的证人丙即为直接证据。若甲曾在案发前不久威胁乙要揍他,此即为间接事实,而乙的儿子丁恰好在场,则丁即为间接证据;又若案发后在甲的住处搜出带血的匕首一把,发现匕首上的血迹为乙的,同时匕首上的指纹与甲的指纹相吻合,则此即为间接事实,而对血迹和指纹的鉴定即为间接证据。若证人丙经常说谎,且有作伪证的不良记录,而证人丁则因目睹伤害现场深受刺激导致意识不清,此二者皆为辅助事实,而用以证明二者的证据即为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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