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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是指因医方违反义务的行为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以及给患者或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是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的后果。因此,医疗事故中的损害后果包括患者人身损害和精神的损害。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生命权的侵害表现为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医疗机构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对患者家属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四、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

“损害”(Damage)一词,来源于拉丁文Damnum。在汉语中,“害”具有侵犯、杀害的含义。而“损”则是指财产减损的行为和结果。损害一词包括了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的后果。(27)民法上的损害是指权利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行为人的行为受到侵害,并导致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减少以至灭失的客观事实。

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是指因医方违反义务的行为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以及给患者或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是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的后果。总体而言,医疗事故中的损害后果直接表现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导致患者身体健康状况比诊疗前恶化、组织器官损伤、残疾及死亡等情况。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受到侵害、死亡的,还会使患者或近亲属受到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医疗事故中的损害后果包括患者人身损害和精神的损害。诊疗过程中的损害既包括因医疗机构的过失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的后果,也包括并发症、医疗意外、患者或家属不配合产生的损害及治疗措施本身的损害。因此,诊疗过程中的损害和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不是同一概念,只有医疗机构具有过失,因为过失导致了医疗损害的发生,才是医疗事故中的损害。

(一)损害后果的内容

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有: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权的损害、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这些损害后果的具体内容如下:

1.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1)对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是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存在的物质前提,是法律需要保护的最高利益。生命安全的要求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最基本要求。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利益内容的权利,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身权。生命权的客体为自然人的生命及其安全利益,实质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基本内容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非法剥夺或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行为人进行严格的刑事制裁的同时,还要求犯罪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利害关系人做出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生命权的侵害表现为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医疗机构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对患者家属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对健康权的侵害。健康不仅为疾病或衰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28)此处的健康权主要指身体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维护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组织的健全,保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正常发挥为内容和利益的权利。它的基本特征有:一是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即健康利益为客体,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二是它是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而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29)健康权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健康维护权,主要表现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维护自己健康的权利和自然人自己健康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劳动能力的使用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为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对自己所拥有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进行保有、利用和发展的权利,是健康权中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三是特殊场合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权,如竞技体育。

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对患者健康权的侵害表现为对患者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的损害。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患者某部位的损害所导致的功能性和器质性损害。

例如1996年8月30日,6岁幼女王某因患急性阑尾炎,由其父母送至某医院做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因医师的过失误切了患者右侧卵巢组织。造成患者残疾,侵害了其健康权和肢体器官的完整性。(30)

二是依据当时的医疗技术条件,本可以治愈的疾病却没有治愈。

例如陈某,27周岁,1999年8月21日因踢球不慎摔伤左肘部,当即被送往某医院治疗,由于医师违反骨科治疗常规,采用强行扳拉,造成患者左肘部运动受限,活动范围在5度左右,鉴定为七级伤残。(31)

以上两例是很典型的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侵害患者健康权的案例。

2.对患者及其近亲属财产的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及其他权利,从而导致了受害人所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财产损害是一种实际的物质财富损失,是直接可以用金钱的数额来衡量的。这种实际的财富损失不仅在不法行为人直接侵害财产权的情况下出现,而且在侵害人身权的情况下也会给受害人带来间接的财产损失。

一般而言,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为积极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它表现为违法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或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人身,从而导致受害人财产的量的减少。对于直接损失,一般应全面赔偿。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是指非法行为使受害人发生的可得利益的减少。这种损失的特点是,在受害人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的利益尚未存在。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受害人的利益是可以实现的。判断间接利益是否赔偿的依据是,受害人该项可得利益如果没有受到加害行为的影响,其实现的可能性的大小。间接损失得到赔偿的条件是受害人将来得到财产权益的可能性极大。反之,就不应赔偿。

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死亡后果的,患者及其近亲属为此必然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财产支出。这些不必要的财产支出,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都是要由医疗机构赔偿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对患者或其近亲属造成的财产损害主要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等。

3.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等方面的损害。(32)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为因非法行为人的行为而导致的受害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它是一种非财产性损害,与财产损失没有直接联系。只有法律法规做出了规定,民法学上的精神损害才是最终有意义的。从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精神损害的研究日益丰富和完善,出现了独立的精神损害和非独立的精神损害,所有这些对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了无比重要的作用。精神损害不仅存在于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也存在于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形。(33)医疗事故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导致患者死亡、伤残的法律后果,给患者及其近亲属带来了生理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对此,受害人有权向医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医方也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二)非损害后果

由于医学技术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医学还处于经验科学阶段,所以患者的疾病不可能都得到治愈,仍然会有损害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疾病的自然发展,还是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致,这种区分是非常重要的。患者及其家属只能就医方违反义务的行为造成患者的损害请求医方赔偿。医疗活动中,常见的非损害后果有:

1.疾病的自然发展

疾病本身就是一种损害后果。如果治疗没有成效,疾病的自然发展同样会有损害后果。很多治疗方案都不能保证一定能够治愈疾病,仅是减轻病人的痛苦或延缓疾病的发展。所以,病情恶化和因病致死是很正常的,诊疗措施与其没有因果关系。这是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

2.医疗的高风险带来的治疗无效

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充满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医师兢兢业业,认真履行义务,有时也无法达到让患者满意的效果。没有任何一种治疗措施、一种药物对患者有完全的疗效。因此,医师常用“有效率”、“治愈率”来表示自己的治愈效果。而治疗无效果就成为医师和患者必须面临的风险。这种风险一旦发生,就不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3.治疗措施本身导致的损害

再高明的手术也会或多或少地给患者带来损害即副作用,但这种损害是治疗措施的一部分,例如,手术后对身体留下的疤痕等。这种不可避免的损害是为患者治疗所必须的,不应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中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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