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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若能推定医疗损害完全是由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的,则医疗机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具体赔偿额。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若能推定医疗损害完全是由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的,则医疗机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具体赔偿额。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患者与医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双方过错难以确定的情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采用下列规则:

1.医方若能证明医疗损害完全是由患者本身的过错造成的,则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医方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又不能证明患者有过错,则仍应推定医方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医方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但能证明患者也存在过错,则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的责任大小,从全部医疗损害损失中扣除患者因其过错所应承担的部分,即为医方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赔偿的确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作的特别规定,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即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医疗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确定已经考虑到了这些特殊性,因而,在赔偿标准上作了一些限定。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较低赔偿标准,是可以理解的。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就上述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鉴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2.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在审判实践中,对构成侵权的医疗损害但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在计算损害赔偿金时,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至第147条,并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决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3.按照规定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处理

按照上述标准和范围所确定的具体赔偿额,如果仍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在实践中,应根据价值规律以及公平原则的要求,加害人不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而且还要赔偿其间接损失,在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同时,还应当制裁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从而起到民事责任制度的应有作用。所以,受害人因加害人的行为而致残,需要终身护理的,加害人应当支付终身护理费用。

我国在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一般都是采取一次支付的方式,这种判决方式主要是考虑到方便受害人,但是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在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2.致残的赔偿费用,其中在判决前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可以一次性支付;

3.对于用于保障受害人致残后未来生活、治疗、康复和护理等将来发生的费用,如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采用定期支付的方式。加害人可以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分期(按年或者按月)支付赔偿金,直至受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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