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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分析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影响因素,以确定医方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大小,免除医疗主体不应当承担的成分。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条例》第49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即赔偿数额与事故等级相适应、赔偿数额与责任程度相适应、赔偿数额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程度相适应、非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3)

(一)赔偿数额与事故等级相适应

医疗事故的等级,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从理论上来讲,医疗事故等级越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越大,赔偿也应该越高。但也不能不排除一些其他可能减轻赔偿的因素,如患者的不配合,从而导致赔偿额度的减少的情形。《条例》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个等次,不同级别、不同等次的医疗事故其赔偿数额都不相同。这样,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合理。

(二)赔偿数额与责任程度相适应

医疗事故是一种特殊的损害后果。医疗行为是一种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为,行为本身蕴涵着对人体可能的致害因素,任何一个来自医师、患者和环境等方面的因素,都有可能加重损害后果的发生。任何一个医疗事故的致害结果,都很难说是单一因素引起,绝大多数都是复合性因素的致害。因此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必须先由相关的鉴定组织,在该医疗事故争议问题的鉴定中,科学合理的剔除医疗行为风险,患者自身疾病发展、医学科学和技术手段局限性,相关条件影响等有关因素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影响,科学合理地确定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所占的损害作用比例,也就是“责任程度”。医疗主体根据这个比例承担相应份额的对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实际损失的经济赔偿。也就是说有过错也不意味着承担全部责任,还要看过错行为对损害方损害结果所占的责任程度大小,有多大的责任就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这样对医患双方都比较合理。

目前,在相关的配套部门规章中,将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四个等次。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三)赔偿数额与原有疾病状况关系程度相适应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是确定赔偿的第三个重要因素。分析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影响因素,以确定医方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大小,免除医疗主体不应当承担的成分。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也体现了责任方承担责任份额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非医疗事故不赔偿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考虑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时,要从行为人、违法行为、过失、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考虑予以确定;《条例》在确立医疗事故概念时,就是从行为人、违法行为、过失、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来定义的,这与民法理论中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达成一致,因此,非医疗事故不赔偿与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当属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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