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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置程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的庭审焦点之一。本章小结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通常又被简称为医疗事故民事诉讼,是指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患病后,王某以花费医疗费和产生误工费等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六、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的庭审焦点之一。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显得尤为重要。无论哪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获得了有利的鉴定结果,庭审就变得相对简单。因此,无论是患方还是医方,都应当高度重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切实行使好自己在技术鉴定中的权利,如专家选择权、陈述权等。同时,还要注意关注专家的回避问题和专家组成员构成的合理性。

例如在一起车祸急救不当致人死亡医疗事故纠纷中,安徽省某市医学会因专家库中没有急诊科专家,故确定了胸科专家、骨科专家、血液科专家和法医的专家组构成,并让当事人抽取专家组成员。显然,这样的专家组成员构成是不合理的,因为案件中涉及的主要是急救措施方面的问题,急诊科专家应该是专家组的主要部分。在案件代理人的一再要求下,医学会安排诉讼双方到安徽省医学会抽取了四名急诊科专家,与胸科、血液科和法医一起组成专家组。鉴定结果表明,医疗中的全部差错正是急救不及时、抢救措施不正确造成的。

总之,医患双方都应当充分关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每一个环节,而不能麻痹大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失利无疑会给诉讼带来很大的困难,但失利鉴定毕竟不是生效的判决。更何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客观原因也存在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仍然有必要也有可能做进一步的努力,争取推翻技术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仅是证据的一种。既然是证据,依法应通过双方的质证,法官才可能决定是否采信。在质证过程中,鉴定结论对己方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努力指出鉴定结论中的瑕疵,争取推翻该鉴定结论。推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直接后果,是法官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另一方面可以为己方赢得一次重新鉴定的机会。

考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瑕疵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支持鉴定结论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如果能推翻原有技术鉴定结论,当事人也就有了挽回败局的机会和可能。

本章小结

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通常又被简称为医疗事故民事诉讼,是指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医疗事故争议的起诉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医疗事故争议的民事诉讼活动应当把握和运用必要的诉讼技巧,以期取得理想的诉讼结果。

思考题

1.在哪些情形下,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时效中断?

2.死亡患者的哪些近亲属可以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3.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案由的选择应当考虑那些因素?

案例思考

1996年9月18日,王某因宫外孕到江苏省南通某附属医院就诊。当天下午进行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输入由该市某中心血站提供的800毫升A型血,9月26日出院。同年11月28日,王某因身体不适到上海市某医院做肝功能检查,结果为肝功能异常,后被确诊为丙型肝炎。经查,王某所用血液系江苏省如皋市某血站采集后交南通市某中心血站,后进入江苏省南通某附属医院的临床用血。此800毫升血液中有400毫升血液由王某提供,供血前其有丙肝症状,并被确诊。如皋市某血站和南通市某中心血站均未能严格遵守血液检验操作规程,未发现受检血液不合格。患病后,王某以花费医疗费和产生误工费等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1)

案例讨论

1.哪些单位可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2.王某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注释】

(1)资料来源:李庆生、谭家驹主编《医院的法律风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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