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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费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中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至于在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患者所受损害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陪护费的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精神损害赔偿属于非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对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而遭受的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加以抚慰而给付的金钱。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

参照《民法通则》第119条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条例》第50条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所谓医疗费是指患者人身遭受侵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

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凡是属于为了治疗患者所受伤害而向医院支付的挂号费都应当属于赔偿范围。

2.医药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3.治疗费,例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等费用。

4.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透视费用、CT费用等。

5.住院费,即患者住院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

6.其他医疗费用,例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医疗费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中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至于在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患者所受损害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及项目的规定。

(二)误工费

所谓误工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遭受的预期利益的损失,如工资、奖金、分红等。对于受害人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于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医疗事故责任人支付给患者的膳食补助费用。其具体计算标准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陪护费属于与患者治疗相关的费用,它是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住院治疗时,当其由于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需要专门雇佣相关人员照顾护理其生活,所需要支付给受雇人的费用。陪护费的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当然,这里的陪护费用不包括医疗机构因医疗需要进行护理的费用。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是指当医疗事故造成受害患者残疾时,因受害患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减少劳动能力,或者因此增加了生活上的需要时,由医疗事故责任人支付给受害患者的赔偿费。支付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前提是,受害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残疾,所以只有当患者被鉴定为符合残疾等级标准时,才能根据此项规定享有残疾生活补助费。《条例》规定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为,根据伤残等级(一个伤残等级递减十个百分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这里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对赔偿责任人承担残疾生活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而非规定任何医疗事故中责任人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但实践中一般多是按最高年限,结合伤残等级确定具体的赔偿年限,伤残等级越高,赔偿的年限也越高。具体计算公式是:平均生活费×赔偿年限×伤残等级。

(六)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成为残疾人,因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而发生的费用。所谓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假牙、假眼、假发等。配置残疾用具要医疗机构的证明,即证明该患者需要某种辅助残疾器具。残疾用具费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如果残疾用具在将来需要更换的,则应当将更换的费用也计算在内,但是需要扣除前次更换用具费用与后次更换用具费用的中间利息。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医疗机构的证明”并非专指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而是指受害患者为治疗医疗事故损害所在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七)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时其家属因安葬患者而支出的费用。丧葬费的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包括存尸费、尸体转运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一般各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都规定了丧葬费的具体标准,计算时一般都参照此标准。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是指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前,向受其扶养者提供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付范围“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这里的“没有劳动能力”既包括被扶养人由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患者的父母以及其他确受其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者,也包括尚未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但《条例》中没有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也没有说明丧失的程度是“全部丧失”还是“部分丧失”,参照《工伤保险办法》(十四条)的规定,达到伤残等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当存在多个扶养义务人时,医疗机构仅承担患者应承担的扶养份额。如患者兄弟姐妹五人,受其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的扶养义务人为兄弟姐妹五人,因此医疗机构只承担赔偿五分之一的扶养份额。

计算标准: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交通费是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实际必需的交通费,如患者就医时必需的乘车费用等。计算标准:按照实际支出,凭票据计算。如果当事人出于故意耗资或超出普通交通工具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在赔偿范围。

(十)住宿费

所谓住宿费是指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在治疗过程中而支付的必需的住宿费用。例如到异地医院作进一步治疗时在该地住宿旅店而支付的住宿费用。

计算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住宿费按照实际支出凭据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非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对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而遭受的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加以抚慰而给付的金钱。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从立法精神上是给予肯定的。因此,我国司法实践基本上承认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还专门制订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计算方法: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条例》改变了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一次性经济补偿”不合理的规定,借鉴了《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方面的规定,在具体内容上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民法通则》更为科学、明确、可操作,特别是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补偿年限方面(规定为75岁)的规定,更为科学、宽松,符合我国目前的人均寿命以及建立社会保障体制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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