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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因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并发症所引起的损害后果,医方不能主张免责;只有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才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医疗事故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如果医疗损害结果完全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所致,而与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无关,医方因没有过错当然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活动和医疗事故的特殊性,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免除事由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意外是意外事故在医疗活动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其具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通常是由于病情特殊或者病员体质特殊引起的,超出医护人员常规合理注意之外;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难以防范的。具备这两个特征所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可以免除医方的赔偿责任。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几种其他疾病。其基本特征是,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以上的疾病,其中一种疾病或几种疾病引发了其他疾病的发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发症不是绝对的免责事由。因为医学上的并发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常规可以预见并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另一类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对于因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并发症所引起的损害后果,医方不能主张免责;只有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才可以成为免责事由。

医疗事故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如果医疗损害结果完全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所致,而与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无关,医方因没有过错当然不承担责任。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必须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配合才能顺利进行。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而造成损害,其主观上有过错,自当负其责任。当然,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只是形成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医务人员在其中也有过失,则构成混合过错,依过失相抵原则,应由双方分担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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