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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要抢救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不构成医疗事故,医务人员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条例》第33条第1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就是说,在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二、抢救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

(一)非医疗事故的抢救行为的构成条件

抢救行为是指在患者生命垂危,医务人员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在采取其他救治措施难以达到目的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救护措施。抢救行为从表面上看给患者带来一定的损害,但其目的却是为了保全患者的生命,是对患者有益的行为,医务人员在主观上无故意也无过失,所以抢救行为是医疗过程中正当、合法的行为。只要抢救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不构成医疗事故,医务人员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条例》第33条第1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可见,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抢救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患者的生命受到疾病的侵袭,具有生命危险,为了挽救他的生命、治愈疾病,才能实施抢救行为。

2.必须是患者的生命处于垂危状态,情况紧急,若不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患者将有生命危险。这种危险必须是现实的(即不是医务人员主观臆想的)和正在发生的(即不是尚未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

对于危险状态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即把病情的实际状况与医务人员主观认识情况结合起来加以考虑,才能正确地判断是否抢救行为。如果医师单凭主观想象,虚幻地以为存在需要采取抢救行为的危险,而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为假想的危险。医师对假想的危险实施了抢救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一般是要承担责任的。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即采取其他治疗措施都不可能使患者脱离危险,才能实施抢救行为。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必要采取危险性的或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治疗措施,即可保全患者的生命,就应当对患者采取无危险性的安全治疗措施。

4.抢救措施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程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首先,应当明确有些具有危险性的治疗措施,并不一定会给患者造成损害,医务人员在实施这种抢救行为时应当尽力避免大危险的发生,不损害患者机体的功能。其次,当情势决定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造成损害时,也应当做到:(1)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不能超过想要争取的治疗效果给患者带来的利益;(2)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尽可能最小。也就是说,在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抢救行为

医疗实践中,救治危重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在以下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1.积极抢救,抢救措施正确,因患者病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2.接诊时已危重,时间紧迫,完全明确诊断,但是针对呼吸循环衰竭及其他危象给予正确抢救,抢救死亡;

3.严重疾病的终末期,转归不可逆转,已尽力救治无效死亡;

4.无条件诊断治疗,病情又不允许转院,又无条件请上级医院会诊或时间紧迫,抢救不成功发生严重后果;

5.已按规定要求做好工作,转院途中仍然发生不良后果;

6.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抢救中仍然发生损害或不良后果;

7.抢救中用药,发生过敏性休克,积极正确治疗无效死亡;

8.患者病情特殊、特异体质,目前医学水平无法认识的或本地区医学水平解决不了的,救治无效发生严重后果或死亡;

9.因患者或家属不听劝告,隐瞒、伪造病史,拒绝必要的检查;

10.因医疗机构无法抗御的原因,发生意外造成不良后果或患者死亡。

(三)危重患者抢救中常见的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实践中,危重患者救治中常见的医疗事故争议主要有:

1.病情发展急促,抢救工作延误或不及展开已死亡。

2.病情复杂,诊断困难,未明确诊断在抢救过程中死亡。

3.诊断明确,虽尽力抢救终因病情无法逆转死亡。

4.慢性疾病在住院治疗中逐渐加重发生危象,抢救无效死亡。

5.抢救过程中,医护人员操作失误,患者死亡。

6.经积极抢救,患者转危为安,但是因医护人员的失误发生某一部位损伤造成不良后果。

7.错用抢救药物,滥用药物造成不良后果。

8.抢救过程中,医疗器械故障影响抢救造成不良后果。

9.设施、设备发生突然事故影响抢救,造成不良后果。

10.患者无法叙述病史,诊断困难影响抢救。

11.患者或家属隐瞒、伪造病史,造成诊断失误、影响抢救。

12.医技科、检验科、药剂科、手术室、血库等科室在配合抢救重危患者时发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13.医护人员态度不好,在抢救工作中表现得对患者不关心,工作不紧张,精力不集中。

14.转院会诊处理不当,如病情不允许转院、未按规定转院、途中死亡或病情恶化;因条件所限应该转院,因各种原因没按规定转院处理;院内会诊或请上级医院会诊而没有会诊,或没有答复患者家属会诊要求。

15.对疾病发展估计失误,作不应有的承诺。

16.医护人员在抢救工作中,语言不谨慎或在患者及家属中有意、无意散布救治工作中的不同意见。

(四)构成医疗事故的抢救行为

医疗实践中救治危重患者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达到特定的损害程度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1.无故推诿危重患者,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或患者死亡;

2.工作人员擅自离岗及各种不应有行为影响岗位责任耽误抢救;

3.违背急诊抢救法规中转院的有关规定(如“抢救急、危、重患者,在病情稳定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医院与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做好交代和妥善安排”),擅自转院或拒不转院患者发生后果或死亡;

4.值班医生对危重疑难患者,处理能力不够,应该请示汇报不请示汇报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意见,发生治疗错误造成后果或死亡;

5.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请求汇报漫不经心,不到救护现场,错误指导发生严重后果或患者死亡;

6.重要检验、辅助检查无故拖延报告,导致发生严重诊断、治疗错误,造成后果;

7.违反诊疗常规,违反技术操作常规、护理常规发生严重后果;

8.医护人员经验不足,技术不熟练,发生医疗护理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9.医院管理严重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救护困难,发生严重不良后果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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