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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医源性疾病和损伤医源性疾病的损伤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行为所造成,非原发性疾病或其发展结果的疾病和损伤。对有些医源性疾病和损伤是可以防止和避免的,但有些是不能避免的,如某些必须使用的药物引起功能损害,某些介入性检查技术引起的损伤等。对于不可避免的医源性疾病和损伤,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四、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

由于医学研究中还存在许多未知因素以及医疗行为本身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在医疗活动中无法和不能防范的后果也是常见的现象,这些情况下虽有人身损害后果发生,但是由于医学的局限性而无法避免的,不能归咎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此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3项规定,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医疗实践中,同样会引起医疗事故争议。

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方难以预料和防范的。这说明,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并非由于医方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可见,并发症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于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从后一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属突发性的。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非因医方的过失所致。有时临床上对一些疾病的治疗措施,如手术治疗、穿刺诊断、特殊检查手段等,也可能引起并发症,但这种并发症的发生不是医方的过失造成的。一般情况下事前医方会对患者及其家属说明,使其心理上有一定准备,当发生并发症时,患者及其家属也应主动配合医方采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患者遭受的不良后果。

(二)后遗症

后遗症是指医疗终结后仍遗留某些身体机能障碍,严重者尚存医疗依赖,需靠外源性医疗支持维持身体机能。后遗症发生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必需的诊疗方法所造成的损害形成的,如双侧卵巢切除后,内分泌功能需外源性激素维持。有的是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如脑溢血或脑血栓形成医疗终结后肢体瘫痪等。后遗症如果不是因医方的过失导致,而是不能避免或无法预料的,则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三)医源性疾病和损伤

医源性疾病的损伤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行为所造成,非原发性疾病或其发展结果的疾病和损伤。医源性损害不是疾病自然发展或医疗必需的损害,而是医疗行为的副产品。对有些医源性疾病和损伤是可以防止和避免的,但有些是不能避免的,如某些必须使用的药物引起功能损害,某些介入性检查技术引起的损伤等。对于不可避免的医源性疾病和损伤,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四)其他不能预见和不能防范的情况

对于因医学条件所限不能预见、不能防范的一些情况,医方又确实不存有过错的,可以认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尽管医学技术在不断进步,但新型疾病也在不断再现,因而我们难以一一列举所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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