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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防范及应对医疗事故争议的措施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患方防范及应对医疗事故争议的措施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共识。特别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患方作为弱势群体得到了法律有力的保护。为了防范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患者就医时,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配合医生的治疗。

第三节 患方防范及应对医疗事故争议的措施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共识。特别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患方作为弱势群体得到了法律有力的保护。但是,鉴于医学学科的专业化特征,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患方总是处于被动地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职责与权利并重。患方只须履行自己的配合义务。因此,患方防范医疗事故争议可行之途径较少,主要的措施包括:

(一)患者及其亲属应当正确履行义务

医疗活动是一种双向的特殊的人际关系,患方作为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对于防范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也有一定的义务。为了防范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患者就医时,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配合医生的治疗。患方的义务在第四章中已有论述。如前所述,患方有提供疾病信息的义务;配合诊治的义务;接受医学检查的义务;签字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诊疗规章制度的义务;支付诊疗所需医疗费用的义务等。

(二)患方应主动索要病历

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中的关键证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享有复印病历的权利。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在出现医疗事故时,患者应及时复印病历,原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封存。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须双方在场时封存或启封。如为抢救时使用,可以复印病历原件。患者不得抢夺和偷盗病历,否则会由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使证据失去价值。

(三)患方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患方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现医疗器械、药物或者其他物品对自己可能造成损害时,不能自己保管,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医患双方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或启封,然后送技术部门检验。如果医患双方不履行这些手续,医疗检验技术部门就不会对这样的物品进行检验,从而使这些物品失去了作为证据的效力,不利于法庭举证。

(四)死因不明应及时尸检查明原因

为了查明患者死因,家属应转变观念,及时同意尸检,掌握相关证据,以免被动。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五)患方应预先考虑解决争议的方法

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患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解决争议方式,或和解、或行政调解、或诉讼。如果医疗过失行为明显,医疗机构明确自己过错的,可以选择和解,省时省力;如果涉及医疗机构涂改、伪造病历,可以选择行政调解,由卫生行政部按医疗事故处理;当然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这是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的最终法律救济方式。

(六)患方应注意医疗事故争议申诉的期限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提交申请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准备好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申请人要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把材料送到医学会。医学会在收到材料后45天内做出鉴定结论。如果申请人不服,可以在15天之内向上一级医学会再次申请鉴定。如果当事人发现鉴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了有关鉴定法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可以要求撤销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诉讼的时效因案由不同而有所不同,违约之诉为2年,侵权之诉为1年,均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七)患方应注意避免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医院=保险箱。现实中,每个人都有生病的可能,而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也就始终存在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患者也必须有充分心理准备:医生不是神仙,医院也绝非“保险箱”。应多了解医学知识,了解疾病的突发性、多样性的客观特征。

误区二:举证责任倒置=患者不需举证。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医疗官司中的举证方式从“患者举证医院有错”变成了“医院举证自己没错”。医院如果不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不当治疗行为,就很有可能败诉。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不等于患者不需要举证,患方仍需承担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和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

误区三:已篡改病历=无用病历。病历是重要的证据,即使已被篡改,仍然有很大的证据价值。首先,它仍然是患方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家时的重要材料;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认定院方过错的最重要证据。因为科学在很多时候是伪造不了的;最后,它是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本章小结

医疗事故争议对于医方的正常的工作秩序以及声誉带来了不利影响。要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就应该在医疗过程中,对各个医疗环节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医院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医生应该正确运用其权利,履行法律义务,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医疗活动。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事故,要树立维权意识,转变观念,积极应诉。

患者应当树立维权意识,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义务,配合医生的治疗措施。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患者应当索要病历,充分运用知情同意权。恰当运用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三种途径和解、调解以及诉讼,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思考题

1.容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环节有哪些?

2.医疗机构防范医疗事故的制度措施有哪些?

3.医生应采取哪些措施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案例思考

2003年8月21日凌晨,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护士李某值大夜班,负责护理24名新生儿。6时20分,李某发现自己的表停了,便去产妇检查室找助产士徐某对表。后李某与徐某闲谈了20分钟。6时40分,病房护士朱某来产房时发现婴儿室外水池上有老鼠活动,便告诉了李某。李某马上回婴儿室巡视了一遍,没有发现老鼠的踪迹和其他异常,又去与徐某闲谈。一直到7时零5分。此时,徐某到婴儿室找钢笔,先后发现有4名婴儿的头部有血迹和老鼠齿痕,便急速跑到产房门口叫李某。当时正在工作的李某不知徐叫她有什么事,待她回到婴儿室后,才与徐某一起给被咬伤的4名婴儿清理伤口和止血。7时35分,医生何某来婴儿室查房发现后,当即给4名被咬伤的婴儿诊治,并向李某交待说:“保护好伤口,压迫止血,看护好婴儿。”7时40分,李某到喂乳室刷洗奶瓶,填写交班日记。7时55分,妇产科主任胡某与医生何某来婴儿室查看婴儿时,发现又一名婴儿被老鼠咬伤,伤情严重。胡某随即叫何某去院部报告,院领导立即组织有关科室医生对5名受伤婴儿进行抢救。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这5名婴儿被老鼠咬伤,正是发生在李某两次离开婴儿室的时间内。其中第1名婴儿右上腭至鼻窝处几乎被咬穿,上下牙床被咬烂,舌唇多处被咬伤,因流血过多,经抢救无效,于当天22时死亡。后来又有两名婴儿在10天内先后死亡。(5)

本案中护士李某在上班期间3次离开岗位,并且由于她的离开导致了5名婴儿被老鼠咬伤,其中3名死亡的严重后果,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该医疗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李某的过失,即中途离岗。然而,此案件的发生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医院的制度的缺位造成的。首先,据调查,该医院因老鼠酿成事故已不是第一次,但该院领导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该院没有做到严格岗位责任制。护士没有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护理和观察,切实做好护理记录,防止隐藏某些不安全的因素。从本案来说,由于李某是一个人值班,在值班期间,护理婴儿的特殊性决定了李某不可能一直呆在婴儿室中,比如:给婴儿配奶、清洗奶瓶等活动都必须是离开婴儿室才能完成的。所以,就算李某没有去闲谈而是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也不可避免发生这种严重后果。这就说明医院的制度存在问题,医院的制度已经缺位。医院护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本案发生的间接原因。最后,护士李某的过失离岗也是本案发生的最直接原因。

案例讨论

1.分析本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发生的原因。

2.结合本案例谈谈医疗机构如何防范医疗事故争议。

【注释】

(1)参见李晓兰《增强护士抗风险能力,防范医疗事故》,《内蒙古医学杂志》2005年第37卷第6期。

(2)参见李道佩《略论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制定》,《中国药物与临床》2005年6月第5卷第6期。

(3)参见陈可冀,王正国,王忠诚等《关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有关问题的建议》,《学会》2004年第4期。

(4)参见马文元《医患双方的权益》,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5)资料来源: www.em8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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