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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差异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体现在赔偿项目上,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了死亡赔偿费和营养费,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未规定死亡赔偿费和营养费这两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经该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双方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对赔偿数额发生争议,为此田某将医院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差异

《条例》所规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和《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都有所不同。

(一)赔偿项目差异

体现在赔偿项目上,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了死亡赔偿费和营养费,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未规定死亡赔偿费和营养费这两项。

(二)计算标准差异

1.护理费的计算:民事法律规定有收入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的计算依误工费计算;而《条例》规定护理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民事法规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而《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3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民事法律规定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而《条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抚养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4.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条例》对医疗损害赔偿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进行了上限封顶,死亡最高不超过6万元。

其余的计算项目和计算标准没有大的区别。这样依据不同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相差是很大的,也导致当事人故意规避条例。

本章小结

医疗事故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分为四级十二等,它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特别是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条例》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疾病、患者本身的特殊性,对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规定了赔偿原则、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以及赔偿的方式,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还有一些差距,计算出的赔偿数额也相差甚大。在法规的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太明确,出现了司法实践中是依《条例》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还是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轨制”。

思考题

1.医疗事故的等级及主要分类依据。

2.死亡标准以及脑死亡的标准、假死及其意义。

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赔偿项目?是如何计算的?

5.人身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不同?为什么会在赔偿上导致“双轨制”?

案例思考

农民田某,被某市饮食服务公司招聘为临时工。因患中耳炎引起面瘫,导致口角歪斜三个多月。田某到该地区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耳源性面瘫。该地区人民医院对田某在全身麻痹的情况下“实行右面神经减压术”,手术中麻醉师未按规定进行交接手续擅离岗位,直到手术医师发现田某瞳孔放大而惊呼麻醉师时方知麻醉师已离开,导致田某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后经医院全力抢救仍然造成田某脑萎缩,左侧上额窦炎。经过几年的治疗,病情没有好转。经该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双方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对赔偿数额发生争议,为此田某将医院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认定田某达到伤残二级,后期的医疗费需18万元人民币。法院在审理的同时查明:医疗事故发生后至今,田某一直住在该地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截止当时,医院已为田某支付医疗费167112.90元;田某的妻子和女儿一直在医院护理,田某的妻子无固定工作,女儿在一家外企工作,月薪5000元人民币;田某的父母系农业人口,均健在,现有儿女5人,田某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尚有一14岁男孩在上初中。(4)

案例讨论

本案依医疗损害赔偿计算赔偿数额和依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赔偿数额有什么区别?为什么?

【注释】

(1)参见赵子琴《法医病理学》(第三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2)参见唐德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7页。

(3)参见杨碧亮《医疗事故处理技术集成》,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

(4)参见杨碧亮《医疗事故处理技术集成》,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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