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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程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案的程序,是指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办理立案工作的步骤、方式以及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狭义的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依法行使其法律监督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诉讼活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 刑事立案程序

一、立案的程序

立案的程序,是指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办理立案工作的步骤、方式以及方法。它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审查后的处理以及对立案活动的监督。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书面的或者口头提出的报案、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及时接受,不得拒绝和推诿。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应当先行接受,再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将管辖变更的情形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司法机关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对于犯罪人的自首,也适用前述规定。另外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司法机关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和举报以及犯罪人的自首,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都应当接受,然后再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否则,便是违法失职。由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法律追究。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口头形式同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报案、控告、举报,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司法机关都应当接受,以便于公民行使报案、控告、举报的权利。不过,办案人员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时,应当尽量详细地将有关犯罪事实的具体情节,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过程、后果,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以及材料的来源等询问清楚。对于匿名报案、控告、举报的情况,有的可能是由于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具名;有的可能是因为怕负责任而不愿署名;也有的则是利用匿名检举诬告陷害他人。因此对匿名报案、控告、举报应当认真地、细致地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真有犯罪事实发生。匿名报案、控告、举报,未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3.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他们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安全保障。该款还规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密;以防止事后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打击报复。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的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迅速审查,有利于及时地收集证据和查明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及时地制止犯罪。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调查和核实的活动。审查的内容仅限于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立案审查是立案程序的核心内容;通过立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前对案件的调查,原则上只能使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只有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时,才可以采取某些侦查性质的诉讼手段和作为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强制措施。

司法实践中,立案审查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

1.向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公民调取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其他材料或者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材料,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发还给原报案人、控告人、检举人补充。

2.委托报案、控告、举报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

3.司法机关也可以派人进行必要的调查,也可采取某些侦查方法,如勘验、鉴定等。

(三)对立案材料审查后的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决定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主管、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及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员制作立案决定书,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复议。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

2.决定不立案。经审查认为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制作不立案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有严重错误或一般的违法乱纪行为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立案监督

狭义的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依法行使其法律监督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诉讼活动。广义的立案监督,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控告人对公安、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即属于广义的监督。这里主要讨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1.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方面:(1)通过人民检察院自身的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2)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接到申诉后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与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对通知公安机关所依据的相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对由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理论导读

刑事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它构成了侦查等后续阶段的诉讼活动的基础。司法实践中立案程序的最大问题是程序被虚置,即违背先立案后侦查的诉讼阶段划分范式,采取“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倒推式做法,以此达到保证破案率等目的。虚置立案程序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使得随后开展的侦查行为陷于非法境地,也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制造了隐案,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此外,立案程序在实践当中还存在其他不正常问题:其一,表现为有案不立。如部分立案机关为了追求政绩,通过“不破不立”来提高破案率;还有部分侦查员违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将达到立案标准的刑事案件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大案化小,重罪化轻,以罚代刑。其二,表现为对不该立案的却予以立案。例如有的地方实行保护主义,通过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对本不属于刑事案件范围的经济纠纷非法予以立案,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其三,表现为推诿或争抢立案。例如,某些立案机关出于趋利避难的考虑,对于有经济利益可图的案件争抢立案,而对于办理难度大的案件则推诿塞责等。

有学者主张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弱化立案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地位,立案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而只是作为启动侦查程序的一道手续,以便解决侦查机关立案前取证的合法性问题。但也有学者认为,实践中立案原本就只是作为启动侦查的手续,弱化立案的程序价值没有实际意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仍然可以保留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

真题解析

本章介绍立案,主要知识点包括立案的启动和立案的程序,其中立案条件、立案监督等知识点曾在司法考试中反复考查。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

A.控告

B.告诉

C.举报

D.报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报案、控告和举报。A项中,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本题赵某并不是被害人,所以A项错误。本题不是自诉案件,也没有进入到公诉阶段,所以B项错误。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告发、揭露的行为。赵某的行为属于举报,C项正确。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告发的行为。本题赵某明确知道犯罪嫌疑人,所以D项错误。

2.甲偷偷将乙家的一群羊赶走卖掉,获得赃款3000元。乙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足以证明甲盗窃的证据,要求追究甲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应采用下列哪一做法处理此案?(2008年·四川)

A.裁定不予受理

B.告知乙向公安机关控告

C.先受理,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依法受理

答案:D

解析: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甲的行为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乙的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法院应当直接受理。

3.辛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辛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辛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辛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2007年)

A.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D.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故A项正确。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几种:(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D项正确。

4.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2003年)

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答案:BD

解析:依前述《刑事诉讼法》第87条有关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规定,A、C项错误,D项正确。依《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故B项正确。

5.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2003年)

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

B.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

C.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

D.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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