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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从刑事司法协助的相互性出发,人民检察院只能与外国检察机关请求司法协助,因此,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外国检察机关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第三节 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一、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的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施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的协助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这一规定表明,刑事司法协助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代为一定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但结合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实际情况,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应包括: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这是各国公认的国家司法机关。

2.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外国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从刑事司法协助的相互性出发,人民检察院只能与外国检察机关请求司法协助,因此,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外国检察机关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3.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我国公安机关在性质上虽然不是司法机关,但我国公安机关与外国警察机关有着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现实需要,从相互协助的直接性考虑,应对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作广义解释,把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包括在内。

(二)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刑事司法协助主要包括:

1.代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包括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文书、诉讼文件和其他文字资料。

2.调查取证。包括代为听取当事人、犯罪嫌疑人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等。

3.协助侦查案件和通缉通报。

4.移送物证、书证、电子音像资料等。

5.移交赃款、赃物或者扣押物品等。

6.引渡。引渡是指被请求国根据请求国的请求,把在被请求国境内居留而受到请求国有罪指控或被判刑的人,根据请求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项制度。

7.对外国生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二、刑事司法协助程序的具体规定

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依照提起请求的主体不同,可分我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和外国司法机关请求我国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等。

1.我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

我国司法机关需要向外国司法机关请求司法协助的,应当按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和相应的译文,经省级司法机关审查同意后,报送最高司法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应当使用我国文字,所附译文为被请求国语文或被请求国可接受的任何另一语文形式。请求书应包含的内容有:

(1)请求机关和被请求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2)案件名称;

(3)该项请求的目的和所需协助的简要说明;

(4)简要案情和执行请求所附具的有关材料;

(5)必要的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

(6)请求国希望遵守的任何特定程序或要求的理由和细节;

(7)对希望在某一期限内执行有关请求的说明。

最高司法机关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报送的请求外国司法机关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和材料依据有关条约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请求书和材料一并转递缔约的外国中央机关或交由我国其他中央机关办理。外国司法机关执行司法协助并将执行结果转递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后,最高司法机关应当立即转递给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司法机关。根据条约规定请求司法协助应当支付费用的,由提出请求的司法机关支付。

2.关于外国司法机关请求我国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接收外国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根据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联系途径或外交途径进行。在收到司法协助请求后,首先依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协助的条约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发现下列情形,可拒绝提供司法协助:

(1)提供的司法协助有损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2)依我国法律,该项请求所涉及行为不构成犯罪;该项请求所涉及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虽有我国国籍,但不在我国境内。

经过审查,外国司法机关的请求符合条约规定的应提供司法协助的情形,并且所附材料齐全的,最高司法机关应交有关省级司法机关办理或者指定有关司法机关办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最高主管机关指定的有关机关办理。对于不符合条约规定或者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应当不予执行,通过接收请求的途径退回请求方并说明理由;对所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请求方予以补充。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收到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后,应当及时执行,并按条约规定的格式和文字将执行结果及有关材料通过省级司法机关报送最高司法机关;对于不能执行的,应当将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连同不能执行的理由通过省级司法机关报送最高司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执行结果进行审查,凡符合请求方要求的,由最高司法机关转递请求方。司法机关在办理司法协助时,请求书中附有办理期限的,应当按期完成;未附办理期限的,调查取证应在3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层报最高司法机关,以便转告请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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