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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根据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部为国际社会普遍缔结的统一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公约。

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根据

刑法历来被认为是公法,同国家的主权、安全及社会制度紧密相连,因而各国对刑事司法协助的限制都比较严格。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部为国际社会普遍缔结的统一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公约。但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国际形势,为了有力打击跨国犯罪,联合国及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含有刑事司法协助条款的公约,以及其他一些多边或双边的条约。

1.含有国际司法协助内容的公约

(1)《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联合国);

(2)《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

(3)《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

(4)《精神药物公约》(1971年);

(5)《反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年);

(6)《联合国海洋公约》(1982年);

(7)《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我国现已全部加入上述公约。

2.多边条约

一些地理位置相近,文化背景相似,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积极开展地区性的刑事司法协助。欧洲、美洲这类多边条约尤为突出,如《欧洲引渡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委托书的公约》等。

3.两国之间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

这也是各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基础。此类条约涉及面广,既有综合性的条约,又有专门性的条约。在欧洲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与其他国家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4.互惠原则

当国家间不存在共同参加的有关刑事协助的公约,且未缔结有关的双边条约时,刑事司法协助只能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我国与外国开展的司法协助,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互惠原则进行的。

5.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法依据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许多工作、程序需要由国内司法机关完成。为使国内环节有法可依,许多国家除积极参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条约外,还注重加强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国内相应机关的职责与分工,提出协助请求及对外提供协助条件、形式、程序等事项。

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行法模式。即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规范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如奥地利1979年《引渡与刑事互助法》,还有瑞士、法国、葡萄牙、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也有类似的立法。二是附列法模式。即不制定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单行法,而将有关的调整规范附于本国的刑事诉讼法或刑法中,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希腊《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与外国司法机关的关系。三是专业化模式。即针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不同内容,分别制定具有专业化性质的法律,如法国的《引渡法》、日本的《国际侦查协助法》等。

我国调整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比较薄弱,除《刑事诉讼法》第17条及几个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外,无其他国内法规范可循,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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