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刑事司法协助的种类
根据司法协助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之间的司法协助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司法协助两大类。
(一)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之间的司法协助
我国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成员国。目前,我国与国际刑警组织之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事务有:
(1)协助调查刑事案件。作为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需要追捕逃往国外的案犯时,可以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委托有关国家的刑警组织协助缉拿。同样,我国公安机关也负有责任,接受国际刑警组织的请求,侦缉逃到我国领域内的外籍案犯。
(2)收集刑事证据。我国公安机关在接受国际刑警组织的委托后,应按其要求代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以及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工作。同时,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委托国际刑警组织收集有关证据。
(3)代为送达诉讼文书。根据受送达人的不同情况,选择通过外交途径、直接邮寄或代为送达等多种方式来达到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目的。
(4)扣押财产。我国公安机关在接受国际刑警组织的委托后,可以扣押罪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其他个人财产,防止财产被非法转移或被挥霍浪费。
(5)逮捕和引渡。我国于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批准日内瓦四公约的附加议定书时,对“关于引渡事项上的合作”的问题上声明保留。因此,我国公安机关在接到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缉令或协助委托书,在对潜入我国境内的案犯实施逮捕,是否向外国引渡的问题上,可以视国际关系而自由决定。
(6)办理其他司法协助事项。除了上述的司法协助事务外,还可办理其他的司法协助事项。如向有关国家的警方提供嫌疑犯的刑事情报,交流刑事科学技术信息等。
(二)刑事审判机关之间的司法协助
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司法协助,是在各国审判机关之间通过外交途径或直接商请进行的,不存在国际组织居间协调的问题。
审判机关之间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是:委托送达诉讼文书;传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调查取证;扣押财产等。基本做法与国际刑警组织之间的司法协助大体相同。
思考题:
1.什么是涉外刑事诉讼?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2.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3.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4.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5.什么叫刑事司法协助?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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