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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关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实行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加强了对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的研究,除在教材和专著中对此作了介绍和阐述外,公开发表的有关专论就有40多篇。由于区际间的司法协助同国际司法协助相比,不但在性质上截然不同,在形式上和内容上也有很大差别,我们必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专门研究。

六、关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

实行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加强了对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的研究,除在教材和专著中对此作了介绍和阐述外,公开发表的有关专论就有40多篇。其中涉及司法协助问题的论文占了很大比例,它们为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同时,由于我国政府先后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等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并加入了1958年于纽约订立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又促进了法学界对司法协助问题的研究。1988年10月在西安举行的第二届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年会着重讨论了国际司法协助的有关问题,对司法协助的概念、范围、实施、法律适用、拒绝给予司法协助的依据以及在无条约情况下的司法协助问题进行了讨论。(28)有的学者认为,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它包括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因此,国际司法协助的范围应是广义的司法协助。(29)也有的学者认为,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两个不同国家的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相互间按照对方的请求,依据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规定,或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依据互惠原则,在民商事和刑事方面,代为某些诉讼行为。(30)还有的学者认为将国际司法协助表述为:“一国司法机关应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诉讼中的一定的司法方面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国际司法协助涉及的法律部门,在实践中已不限于民商事方面,还包括刑事领域;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也并不仅指法院,还有其他“主管机关。”(31)再有的学者指出,民商事领域中的国际司法协助主要是在条约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就一个国家来说,缔结的条约是有限的,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涉外司法文件的送达就必须考虑到国内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无条约情况下涉外司法文件的送达,通常需要符合文件发出国和文件送达地国双方的法律,才能保证充分有效。(32)

由上述可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司法协助问题的研究大致还处于宏观层次的认识上。在当前形势下,为了促进我国对外司法协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们必须加强对我国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完善国内有关立法,制定一整套有关国际司法协助的法律。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对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的研究,与更多的国家订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并考虑加入其他有关的国际公约,如1965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非司法文书公约》。此外,在我国实现了和平统一以后,开展区际间的司法协助将成为必然的事情。由于区际间的司法协助同国际司法协助相比,不但在性质上截然不同,在形式上和内容上也有很大差别,我们必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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