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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目前除了7个引渡条约外,我国缔结的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所规定的协助范围,只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初级协助事宜,而未涉及刑事诉讼移转管辖、被判刑人移管等事项。乌克兰司法机关在移管后,不对中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再审;如有申诉,应向中国的法院提出。

五、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2)代为调查取证,包括: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讯问被告人、罪犯,进行搜查、鉴定、勘验、检查等。

(3)移交物证、书证及赃款、赃物等。

(4)引渡。

(5)刑事诉讼移转管辖。

(6)外国法院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目前除了7个引渡条约外,我国缔结的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所规定的协助范围,只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初级协助事宜,而未涉及刑事诉讼移转管辖、被判刑人移管等事项。这是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客观实际的需要的。1997年9月17日中乌首次开展被判刑人移管,中国在与乌克兰方面商讨(两名乌克兰人在我国黑龙江省实施抢劫犯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被判刑人的移管过程中,形成了六项条件:

(1)将遵循互惠原则,为中方可能提出的类似请求提供协助。

(2)实行移管应以有关的被判刑人同意为条件。

(3)乌克兰司法机关在移管后,不对中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再审;如有申诉,应向中国的法院提出。

(4)在乌克兰境内的执行刑罚活动依照乌克兰法律进行。

(5)乌克兰方面将向中方通报被移管者的服刑情况。

(6)乌克兰方面承担有关迁移地组织工作和费用。

这六项条件也是对被判刑人移管的原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具体移管程序,必须贯彻这六项原则。其基本精神是,体现被判刑人的自愿选择的意愿,保证刑罚得以实现。这次移管合作的成功,标志着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发展,由初级协助向高级协助发展,这是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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