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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时应遵守怎样的程序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198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外国一方法院需要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及我国法院需要缔约的外国一方的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凡缔约的外国一方通过我国司法部申请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我国司法部转递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送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办理。

232.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外国一方法院需要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及我国法院需要缔约的外国一方的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时,应遵守怎样的程序?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同法国、波兰、比利时、蒙古、墨西哥、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根据198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外国一方法院需要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及我国法院需要缔约的外国一方的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缔约的外国一方通过我国司法部申请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我国司法部转递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送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办理。承办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与该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的内容认真负责办理。办完后,报经原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转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并译成外文,连同原文书一并送司法部,再由司法部转递提出申请的外国一方。

(2)我国法院需要缔约的外国一方的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时,也必须按照与该国的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提出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经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转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并译成外文,连同中文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一并转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缔约的外国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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