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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程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立案的程序,指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举报。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立案的程序,指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85条和第86条对此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指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接待及对材料依法进行收受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都应当接受,并进行登记,既不能加以拒绝,也不能故意拖延,更不允许借口管辖而相互推诿和扯皮。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是保证侦查、审判顺利进行的需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接受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及时接受,不得推诿或拒绝。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机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举报。但是,由于控告人和举报人对司法机关管辖的具体分工不一定清楚,或者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下来,再根据管辖范围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控告人或举报人,以便他们与主管机关联系。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犯罪人逃跑、自杀、行凶或毁灭罪证等情况发生,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积极诚恳地接待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并依法制作笔录。

为了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法律规定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即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口头提出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笔录,经宣读或交本人阅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书面的报案、控告和举报,要注意是否具备具体的内容,必要时可找其本人核对或作出口头补充。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报案、控告和举报所应包含的内容是: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报案、控告、举报的事实和对象;报案、控告、举报的目的和要求;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时间等。

第三,为了确保控告、举报的真实,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又不挫伤控告人、举报人揭发犯罪的积极性,接受控告、举报的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诬告不同于与事实有出入的控告、举报,即错告。后者属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对于错告的,应当向其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为解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思想顾虑,防止他们及其近亲属遭受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指公、检、法机关对已经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核对和调查。

公、检、法机关对于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是正确及时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公、检、法机关对于立案材料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方法,通常是根据已掌握的材料和证据,确认有犯罪事实存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迅速作出立案决定;对于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的,或对立案材料尚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司法机关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一般调查方法。但是,司法机关此时适用的一般调查方法,是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并且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对于自诉案件,由于法律要求自诉人在提出控诉时,应当同时提出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各种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诉人提出补充证实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在立案前法院不能进行调查。

立案前的审查,仅仅是为了查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发生,以便判明是否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要求查明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过程等全部的犯罪事实,也不要求在这一阶段查清谁是犯罪嫌疑人,因为这是立案以后的侦查任务。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指公、检、法机关通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处理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这种处理可分为立案和不立案两种。

(一)立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应当先由承办人员写出“立案报告书”或填写“立案报告表”。立案报告书的内容应当写明:立案机关的名称;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案由;发案的时间、地点;犯罪事实、现有的证据材料;立案的法律根据和初步意见;立案的时间;承办人姓名等。承办人员将制作好的“立案报告书”或“立案报告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如系重大、特大案件,还需填写“重大、特大案件立案报告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司法实践中,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县级司法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地市级司法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

自诉案件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二)不立案

接受立案材料的司法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不立案的机关等。“不立案决定书”也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决定不立案的,司法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有权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接受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自诉案件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自诉人对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司法实践中,有些控告和举报,虽然不够立案条件,但所告发的问题属于严重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可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由其作出处理,并通知控告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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