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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的程序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二、立案监督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程序包括:

(一)要求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同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公安机关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10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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