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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程序概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为实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将其交付执行机关,以及处理执行中的特定问题而进行的活动。我国的刑事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及其转交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等。人民检察院是刑事执行的监督机关。因此,执行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刑事执行程序概述

一、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为实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将其交付执行机关,以及处理执行中的特定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执行是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中最后一个阶段,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交付执行,二是解决刑事执行中出现的特定问题。

二、刑事执行程序的特征

1.刑事执行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主体。执行主体是依法执行刑罚权的机关。执行的主体除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如看守所、监狱等。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它们在执行中所处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根据执行主体在执行刑罚中的职权性质,执行主体可分为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监督机关三类。

其一,交付执行机关。在我国交付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其内容和执行方式的不同,交由不同的机关去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但是,罪犯关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时,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其二,执行机关。我国的刑事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及其转交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等。其中,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的执行;对于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所负责对被判处拘役罪犯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执行。

其三,执行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刑事执行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等执行场所设置检察官负责查处劳动改造机关中的职务犯罪,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错误的提出纠正意见或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决定。

2.刑事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包括以下几种:(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诉期满而没有上诉或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3.执行程序的内容主要是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第一,是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如将徒刑的判决交付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自己实现生效判决和裁定内容的活动,如自己执行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等;第二,是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问题所进行的活动,如对罪犯实施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

三、刑事执行的意义

执行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重要程序。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其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如果没有执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司法行为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执行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惩罚和教育犯罪分子。刑事执行首先使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而被确定的刑罚得到实现,同时也给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提供弃恶从善、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对犯罪的特殊教育作用。

2.体现司法权威和司法工作的严肃性。生效判决和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案件适用法律的结果,其内容付诸实施是严格执法的重要形式。

3.威慑犯罪隐患,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激发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4.使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及时得到释放,恢复人身自由,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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