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我国刑事政策概述

我国刑事政策概述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刑事政策概述最早提出刑事政策概念的是德国的克兰斯洛德和费尔巴哈,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然权利的措施”;费尔巴哈则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据我国学者介绍这是现今西方最流行的刑事政策定义[4]。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成熟的刑事政策必须完成由经验型向理性型的转变。

一、我国刑事政策概述

最早提出刑事政策概念的是德国的克兰斯洛德和费尔巴哈,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然权利的措施”;费尔巴哈则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1]德国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原则的总和。[2]法国学者马克·安塞尔认为,刑事政策是由立法者和法官在认定法律所惩罚的犯罪、保护“高尚”公民时所作的选择。[3]克里斯蒂娜·拉塞杰认为:“从认识的角度看,刑事政策是对犯罪现象的综合分析,对犯罪现象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法措施的解析;它同时也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的旨在解决对广义的犯罪现象的打击与预防所提出的问题的社会和法律的战略。”据我国学者介绍这是现今西方最流行的刑事政策定义[4]。事实上,刑事政策的概念正朝着从狭义到广义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它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惩罚措施的总和”,但同时大多数观点也仍然将它限制在刑事法领域之内,不至于将刑事政策扩充到法律制度以外一切与犯罪现象有关联的因素上,否定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包罗一切的观点。在我国,人们已越来越重视对刑事政策的研究,有观点认为,通过刑事政策对刑法规范、刑法目的、刑法价值的批判和引导,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刑法的运行才能更合目的、更具理性、更富效果。[5]刑事政策主要应着眼于较为宏观的战略和原则,而不应包罗万象,通过对刑事政策的研究,进而建立起有效、合理的反犯罪战略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机制。

汉语中的“政策”一词是指为了完成特定的政治目标和任务而必须遵循的一些准则[6]它的特点是比较抽象、精炼。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还在《论政策》一文中论及锄奸工作时特别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7]这可以视为我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奉行的刑事政策。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人治思想的主导,法律相当地不完善而且地位很低,政策被抬高到显要的地位。在领导者眼中,政策比法律更容易操控,更容易修正,因而也更乐于使用政策。这种态度也影响到民众的判断,使得人们把政策视同法律,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刑事政策包含着法律,和法律混同。在拨乱反正逐步开始完善法制之初,人们还时而争论“是政策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可见政策在中国的影响力之大。随着刑法的制定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开始重视刑事政策,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引介国外理论并研究中国的刑事政策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刑事政策开始发生蜕变,从执政党的政策转向国家的政策、刑事法的政策,从模糊不清转向逐渐明晰。刑事政策理论也逐步向着独立性、专门性的方向发展,不断深入、细化,逐渐成为自成一体的专门学科。

必须指出的是,长期以来,我国所谓的刑事政策其实主要源于是一种经验性的积累,“我国的刑事政策和策略,是党和国家历史经验的总结,有的甚至是付出血的代价才取得的。它根源于党和国家同犯罪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的丰富实践”。[8]学界对此问题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早期的通说认为,刑事政策是指根据犯罪变化运用刑罚制度及有关制度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期实现抑制和预防犯罪之目的的策略、方针、措施和原则。[9]相比之下,学界更强调刑事政策的理论性、科学性,尽管刑事政策的实践性很强,但它必须有一定的理论支点,仅仅是经验性的刑事政策往往会因为缺乏科学性而出现指导方向的错误。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成熟的刑事政策必须完成由经验型向理性型的转变。基于此,笔者在探讨保护金融安全的刑事政策时遵循既考察实证又探究理论,并努力将两者予以结合的研究思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