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程序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赔偿程序是在违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侵权事实被确认之后,提起赔偿和审查解决赔偿问题的步骤和方法。刑事赔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刑事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既便于赔偿请求人提出请求,及时取得赔偿,减少不必要的周折,又能够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认真履行赔偿义务的良好形象。赔偿决定程序是解决刑事赔偿争议的一种非诉讼的特殊程序,不适用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

二、刑事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程序是在违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侵权事实被确认之后,提起赔偿和审查解决赔偿问题的步骤和方法。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刑事赔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刑事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既便于赔偿请求人提出请求,及时取得赔偿,减少不必要的周折,又能够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认真履行赔偿义务的良好形象。

1.赔偿义务机关对符合规定的应进行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有该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2.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受害公民已经死亡的,申请书中除应载明受害人的上述事项外,还应载明赔偿请求人的上述事项,并提交与受害人有继承或扶养关系的证明。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赔偿要求的,还需载明其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实,并提交有关证明。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赔偿要求包括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赔偿请求人因不同的侵权行为造成多种损害后果的,例如,既被错误拘留,又因刑讯逼供而致伤,合法财产被追缴等,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请求。“事实根据”是指提出所受损害状况的证明,如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病假证明等。“理由”是根据受损害状况对赔偿要求加以论证或说明。此外,赔偿请求人有确认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书面决定的,应当提供。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对于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审查和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分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

(1)经过审查,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应予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共同赔偿的案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2)对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或请求人不具有法定资格的,通知其不予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赔偿的,应告知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可以告知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对本机关负有赔偿义务的,还需进一步查明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在审查中,必要时可以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认为证明材料不足或不能证明有关赔偿的事实时,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补充证明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赔偿复议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如果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不予赔偿,包括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受理后到期不予答复和不予受理等情形。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包括对赔偿方式和对具体的赔偿金额有异议。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调取案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对赔偿请求人尚未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的,告知其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间尚未届满而请求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告知赔偿请求人督促赔偿义务机关在期间届满前作出赔偿决定,待期间届满后再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刑事赔偿申请,实行一次复议制。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复议后,应分别情况作出复议决定: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予以维持;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或赔偿方式、数额不当的,作出新的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如果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不必经过复议程序。

(三)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1)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的启动。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明确,赔偿委员会不具有确认侵权事实的职权。请求人要求确认侵权事实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2)赔偿委员会的设置。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3)赔偿决定程序。赔偿决定程序是解决刑事赔偿争议的一种非诉讼的特殊程序,不适用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在赔偿决定程序中,没有原告、被告,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实行开庭审理,而是书面审理,必要时可向赔偿义务机关或赔偿请求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特别的审理组织——赔偿委员会,既不能独任审理,也不采取合议庭的形式;赔偿委员会审理终结,不用判决和裁定结案,而是采用赔偿决定结案;不实行两审终审,而是一次终局,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赔偿委员会分别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确有《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四)刑事赔偿中的追偿制度

刑事赔偿中的追偿制度又称求偿权制度,指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请求人损失后,对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的一种经济上的惩罚,其目的在于督促其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增强责任感和负责精神,恪尽职守,同时还可以减少国家因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减轻财政负担。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规定,刑事赔偿中的追偿对象是:

(1)有《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指: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两项规定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故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应当由他们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2)在处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这些行为是执法犯法,以权弄法,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腐败现象,它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司法的廉洁和公正,因此应当对其进行追偿,实行经济上的惩罚。

此外,对于具有上述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制裁违法、渎职行为,促进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