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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的制定与完善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5年1月国务院又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为增强我国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专利法采取了单一的专利保护制度,确立了对发明创造这种无形财富的工业产权保护。我国专利法将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形式融为一体。原《专利法》规定国有单位只享有对专利权的“持有权”,而专利权为国家“所有”。专利权撤销程序的取消与无效宣告程序的完善。

第二节 我国专利法的制定与完善

一、我国的第一部专利法及其特点

我国于1984年3月1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1984年《专利法》),该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1985年1月国务院又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我国1984年《专利法》具有以下特点:

1.将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作为专利法的一个重要目的。1984年《专利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它是要“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实行单一的专利保护制度。为增强我国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专利法采取了单一的专利保护制度,确立了对发明创造这种无形财富的工业产权保护。

3.三种专利合为一法保护。世界上有些国家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专利,有些国家保护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或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我国专利法将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形式融为一体。

4.实行计划许可与强制许可并用的制度。专利法强调发明创造的实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同时,专利法将社会整体利益与专利权人局部利益结合起来,规定了国家计划许可制。

5.实行专利审查制,保证授权质量。

6.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实行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相结合的双轨制

二、我国专利法的修改与完善

(一)《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

《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至今,已历经两次比较大的修订。为进一步加强专利制度的作用,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于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称1992年《专利法》)。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删除1984年《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对上述产品授予专利权,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我国医药、化工行业从仿制为主的窘迫的境况中走出来。

2.延长了专利权保护期限。将发明的专利保护期从15年改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从原来5年加3年续展期改为10年,不再续展。

3.改进了专利审批制度。这方面的修改和调整主要有:(1)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2)增设本国优先权;(3)将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范围,从限于说明书扩大到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4)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及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追溯效力作了进一步规定。

此外,在完善专利审批程序方面,还设置了权利恢复程序;扩大了专利复审范围,对专利局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请求复审;明确了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专利管理局审理案件的性质等。

4.进一步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1)依国际惯例增加了进口权的规定,提高了专利保护水平;(2)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对强制许可条件作了重新规定,补充了强制许可的类型;(4)补充冒充专利的处罚,增加了对冒充专利产品或方法的管理和制裁的规定。

为与修改后的1992年《专利法》相协调,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

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下称2000年《专利法》),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专利法》修改的范围涉及35条,包括新增4条,删除4条,修改27条,它吸收了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立法成果,加大了专利保护力度,简化了专利审批程序,按Trips协议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了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明确专利立法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服务。促进科技创新的精神在专利法修改中有诸多体现,特别表现在第1条立法宗旨的修订上,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改成“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2000年《专利法》将专利制度融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要求处理好专利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确立和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2.不再区分“持有”与“所有”。原《专利法》规定国有单位只享有对专利权的“持有权”,而专利权为国家“所有”。2000年《专利法》取消了对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的区分,有利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激励其创新意识和创新动力,促进国有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申请开发专利。

3.对职务发明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并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报酬。(1)合理界定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将“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修改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另外还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2)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的利益平衡。将“应当给予奖励”改为“应当给予报酬”,以调动科研人员从事和实施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4.对外观设计的专利性的修改。将原《专利法》第23条修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似”,表明只有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外观设计才具有专利性。同时还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取得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5.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1)向外国申请专利手续的简化。取消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条件。(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制度的改进。2000年《专利法》除维持原有的初步审查制外,还规定了“检索报告制”。(3)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转让手续的简化。2000年《专利法》删除了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由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定。对于转让合同,规定只需登记即告生效。(4)专利权撤销程序的取消与无效宣告程序的完善。

6.对专利权限制的修改。(1)对第三人善意使用、销售专利产品,2000年《专利法》一方面明确其仍为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只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2)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取消国家计划许可,实行指定许可。(3)强制许可的改进。将后一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的条件改为“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7.加大保护力度,完善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1)增加了许诺销售权的规定。(2)增加了有关侵权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规定。(3)规定了专利侵权的诉前临时措施。(4)修改了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5)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改为“应当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8.进一步与国际接轨。(1)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与无效审查决定是终局决定的规定。(2)与《专利合作条约》协调,增加了有关专利国际申请的规定。

此外,为了与2000年《专利法》的实施相配套,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细则”于200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三)《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

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一是我国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此,需要通过修改、完善专利法,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二是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称《多哈宣言》),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落实《多哈宣言》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议定书》(下称《议定书》)。《多哈宣言》和《议定书》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突破Trips协议的限制,在规定条件下给予实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据此,需要对2000年《专利法》作必要修改。此外,《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利用专利制度保护遗传资源作了规定,我国作为遗传资源大国,需要通过修改专利法,行使该公约赋予的权利。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专利法面临第三次修改。[5]

2008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下称《专利法》)。

《专利法》涉及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关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目前的战略目标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立法上充分展现这一需求,《专利法》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的内容。同时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修改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强化专利法在促进发明创造应用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与“提高创新能力”一脉相承。

第二,规定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举措,包括取消对涉外代理机构指定,取消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增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传播专利信息职责方面的规定等。

第三,关于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管理。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审批程序进行了完善;对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处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四,关于专利权的授予标准。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即取消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地域限制,增加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规定。

第五,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制度。其中涉及对外观设计授权范围的进一步限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实质性条件的提高、关联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建立外观设计检索报告制度、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等。

第六,进一步扩大专利保护,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以及法定赔偿额,增加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完善财产保全措施等。

第七,维护公共权益和制止知识产权滥用的举措,包括对强制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增加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等。

第八,促进技术推广应用的举措,包括增加专利权共有人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的制度,增加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完善善意侵权制度等。

【注释】

[1]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页。

[2]参见齐爱民主编:《现代知识产权法学》,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页。

[3]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页。

[4]参见闫文峰、张海志、刘仁:《田力普总结2008年知识产权工作“战略”由制定转为实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又快又好发展关键时期》,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1月16日。

[5]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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