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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完善与重构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法》和《条例》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上存在的缺陷,较之前的制度有所进步和完善,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完善与重构

从各国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调解制度有利于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对抗情绪,更加及时、有效、彻底地化解争议双方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所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强调调解的作用,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2008年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法》和《条例》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上存在的缺陷,较之前的制度有所进步和完善,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26]如前面提到的由于立法定位低,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内可设可不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以及其名不副实,名为调解实为协商,导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能解决这些问题,而又凸显了新的问题,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强,公信力不高,不能得到双方的信赖,调解员的调解能力难以胜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行政色彩浓厚,并且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组织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对其经费来源、人员构成,操作问题都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基层调解组织设置分散,难免会造成资源浪费,起到的作用微弱。综合考虑以上这些情况和我国劳动争议发展现状和趋势,我们认为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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