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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概述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人权法是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国际法规范,是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的总称。人权原本是国内法的概念,由国内法加以保护,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的保护进入了国际法领域。国际人权法的渊源绝大多数是国际条约。也就是说,即使是非缔约国也应遵守这些国际人权法规范。

第一节 国际人权法概述

一、人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指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其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二)人权的范围

人的基本权利是什么?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往往争议颇大。

西方学者趋向于人权的传统概念,认为人权仅指个人基本权利、政治权利。而发展中国家则多将人权作扩大理解,认为人权包括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

尽管这种争议仍未止息,但现实是,众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将人权的内容作了广义的理解,不仅将传统的个人权利、政治权利作为保护的内容,而且也将集体权利、经济权利作为人权的一部分。这种看似无益的争论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人权问题上的冲突。发达国家的价值观是个人主义的,因此人权自然也就注重个体的权利;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历来重视全体人民的权利的提高,自然也就重视集体权利。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当务之急是人民的生存,因此也就更加注重集体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而人民生活富足的发达国家当然会更加重视个人的政治权利。民主也好,人权也好,其发展应是水到渠成的事,不顾国情盲目照搬恰如揠苗助长,适得其反。比如西方的民主政体不可谓不好,但那是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为保障的。那些刚摆脱殖民地的贫困国家草草移植西方民主制度,结果党派纷争不断,不仅导致经济上举步维艰,而且动乱迭起,民不聊生,人民基本的生存权都难以保证,更别说政治权利。中国没有实行多党制,但却维护了国家的领土完整和社会安定,并用30年的时间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成就,用事实向世界展示,有别于西方国家的中国式的政治和经济发展模式一样也可以使一个落后国家跻身于世界强国。

那种将自己的意识形态、人权观念强加于别人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霸道的。无论是认为人权仅指个人权利的观点,甚至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说法,都不过是一些国家和学者的一家之言,而绝非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来看,人权的外延是很宽泛的,它应该包括:

1.从主体上划分

(1)个人人权,包括生命、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2)集体人权,包括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

2.从内容上划分

(1)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包括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参与政治生活权。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二、国际人权法的概念与渊源

(一)国际人权法的概念

国际人权法是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国际法规范,是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的总称。人权原本是国内法的概念,由国内法加以保护,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的保护进入了国际法领域。

(二)国际人权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人权法的渊源绝大多数是国际条约。其中多数是专门的国际人权条约,也有一些是包括在其他条约中的某些人权条款,如《联合国宪章》中的某些条款。人权条约有普遍性和区域性、一般性和专门性之分。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也是国际人权法的渊源。如《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两项人权公约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中所包括的原则、规则,由于包括非缔约国的世界各国的认同,从而有许多都已演变成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的国际习惯法。也就是说,即使是非缔约国也应遵守这些国际人权法规范。

3.一般法律原则

各国国内法上有关人权保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人权法的渊源之一。

目前,已经形成了以《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以1966年两项人权公约等普遍性人权条约为主要渊源的国际人权法体系。

三、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

(一)欧美国家的人权发展史

人权的概念其实早已出现,通常的说法是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为反对和否定当时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而提出的。他们提出“天赋人权”,认为人人生而独立、自由和平等,生命、财产、自由、平等及反抗压迫等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剥夺或放弃这些权利,就是剥夺或放弃人的做人资格,是违反人性的。如卢梭控诉封建专制制度说:“幼者号令长者,愚者领导贤者,一小人坐拥金城,大多数饥民无以为生,显然是与自然相悖的”,他号召人民以暴力来推翻统治者的暴力,认为“以绞死或废黜一个暴君为目的的暴动,乃是一件与他昨天处置臣民生命财产的那些暴行同样合法的行动。支持他的是暴力,推翻他的也只有暴力”。可以说,人权成了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对抗强大的封建势力的强有力的理论。

而1776年急欲摆脱英国殖民统治的北美十三州联盟更是首先将“天赋人权”写进《独立宣言》,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该《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经被治者同意所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若真要审慎地来说,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无关紧要的和一时的原因而予以更换的,过去的一切经验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还是情愿忍受,也不想为申冤而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形式。然而,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它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美国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的内容,后来被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仿,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之本。

但事实上,不能说人权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提出的。就世界范围而言,人权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数千年前。作为反封建主张的“天赋人权”说(又叫“自然权利说”),部分地源于西方古代哲学的“本性自由说”。该说认为,人在本性上是利己的、自私的,自然就是自私或利己,就是对个人享乐和权力的追求,人的本性在于为自己趋利避害,因而,奉行正义就是遵从这种自然规则,即每个人自由地从自然确立的有益于自己的事物中汲取生命;人在本性上是有尊严的。倘若不承认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那么利己本性论本身也得不到足够的支持。

(二)中国古代的人权思想

即便中国历代的统治者们唯我独尊、漠视民生,也不妨碍中国的思想家们对人权的向往和思考。春秋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的各种主张里,就有不少与当今的“人权”颇为相似的思想,尽管那时还没有“人权”这个术语。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即“爱人”。他反对一切有损人的尊严、非人道的行为。他不仅反对极不人道的“人殉”,甚至连以俑殉葬也予反对,斥之“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他崇尚“四海之内皆兄弟”,即人人平等、相互尊重的平等社会。孟子主张施“仁政”。他呼吁尊重人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提倡君臣平等:“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之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之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之视君如寇仇。”墨子则提倡“兼爱”,即普遍的、对等的“爱人”,不分远近亲疏贵贱富贫,“爱无差等”,“爱人若爱其身”,达到“天下之人皆相爱”的境界。可以说,孔子的“仁”,尊重人的尊严、反对非人道、主张人人平等;孟子的“仁政”,反暴政、尊重民生、轻君贵民、君臣平等;墨子的“兼爱”,倡导互爱、平等这些思想,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不过时的。它们和当今人权的内容许多都是相似或相同的。尽管中国古代圣贤们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道出了当今被奉为神圣的人权思想,但由于中国历代的君王们从来就是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这些先进思想的,使得人权远离了人民。而中国历史上那些起义领袖们早在千百年前就曾发出过不平的呐喊:“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也曾表现出对平等权利的大胆诉求“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辈均之”,也曾呼吁过“等贵贱,均贫富”。这与《独立宣言》中宣称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何等相似。

(三)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史

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历来有争议。事实上,它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总的来讲,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人权基本上是各国国内法的内容,是各国关于本国公民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两次世界大战中的战争贩子们视人类的生命如草芥,他们随意涂炭生灵,屠戮无辜,甚至对手无寸铁的平民进行大规模的有计划的大屠杀。纳粹对犹太人的集体屠杀总计超过了600万人,而日本在南京屠城,一次就杀害中国居民30多万,杀人的手段也是无所不用其极,如刀劈、火烧、活埋、毒杀。对人权的践踏可谓空前。人类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浩劫,开始反思今后如何才能不让悲剧重演,人的基本权利如何才能得到保障?联合国的设想便是基于上述考虑,用集体的力量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保护全体人类的基本人权。于是,人权不再是一个国内法的概念了,它从此进入了国际法的领域。

1945年《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郑重宣告:“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1948年,联大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系统地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人权的具体内容,作为所有人民和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目标,为后来的国际人权活动奠定了基础。《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里宣称: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制的保护……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专门关于人权保护的系统的国际文件,虽然它以宣言而不是公约的形式出现,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但它为后来通过的一系列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公约奠定了基础,几十年来,它的内容已多次被各类公约和世界各国所重复和认可,因此已经变成了国际习惯而具有约束力。

1966年联大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同时确认了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主权等人权内容。这两个公约加上《世界人权宣言》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之后,联合国以惊人的速度在战后50年里通过了一系列人权宣言和公约,共计70多个,内容涉及防止歧视、妇女权利、儿童权利、被拘留监禁者权利、新闻、结社、就业、社会福利、进步和发展、国籍、无国籍、庇护、难民、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民族自决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设立了一系列相关的人权保护机构。

同时,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也迅速发展,1950年通过《欧洲人权公约》,并建立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1969年通过《美洲人权公约》,并建立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和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1981年通过《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并设立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

国际人权法的真正发展其实也就半个多世纪的时间。这其中蕴含着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观念的长期冲突,国际社会能取得今天的成果实属不易,是世界各国相互妥协、求同存异的结果。尽管至今它还谈不上尽善尽美,并且实际操作上和监督约束上存在诸多困难,但其内容上极为丰富,为今后不断完善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国际人权法突破了人权保护仅局限在国内的传统格局,使国际人权法从无到有,显示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尤其让人欣慰的是,人权的概念已不再局限于个人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而是扩展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且包括了集体人权。特别是强调了集体人权优先、人权内容的不可分割性理念,突破了西方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唯个人人权观,从而打破了西方国家对人权概念解释的垄断局面,获得了人权问题上的话语权,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反对霸权主义、反对利用人权干涉内政的法律武器。

四、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

无论“人权高于主权”论多么冠冕堂皇,也无论“人道主义干涉”多么甚嚣尘上,它们都似是而非。首先必须强调的是,人权和主权从来都不是对立的。将人权和主权对立起来从而限制甚至消灭国家主权的观点,从来都是一厢情愿的,没有得到国际法认可的。这种理论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否认主权。这最符合谁的利益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不能不让我们对那些鼓吹者们的动机心生怀疑。

事实上,践踏人权最严重的大都发生在丧失主权的地方。且不说南京大屠杀,30万无辜的生命被任意摧毁,其惨绝人寰至今震惊着世界,代表着最高人权内容的生命权被肆无忌惮地剥夺。就是打着维护人权旗号侵入伊拉克的美国,在阿布格莱布监狱的所作所为恰恰是对人权的野蛮践踏。这些都发生在痛失主权的国家。丧失了主权,人权便失去了保障。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在当今主权国家林立的世界,主权的维护归根结底需要各国的努力,别国不能包办代替。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和参加国际公约的方式对人权进行国内和国际保护。但国际保护也是以国家认可人权方面的国际法为前提的。国家不会无故地承担一项国际义务,人权问题也是一样。

人权问题以前不属于国际法问题,应属内政。只是到了近现代才渐渐进入国际法领域。即使如此,人权保障也不会自动地成为各国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法。事实上,目前的国际人权法仍然受制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那就是,除非受国际条约的约束,或某项规则已经形成国际习惯,否则,国家没有必须遵守它的义务。比如,欧洲国家认为死刑不人道,违反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第二议定书规定了缔约国废除死刑的义务。但美国不仅没有参加这个议定书,甚至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关于“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的规定都提出了保留(仅有两个缔约国对此条款提出保留),美国也是至今不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另一个是索马里)。美国不仅继续保留死刑,甚至不顾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价值观,仍然对未满18岁的少年罪犯和孕妇处以死刑。但是平心而论,美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违反国际法,因为它通过对条约的保留免除了承担废除对少年和孕妇罪犯判处死刑的义务。既然没有义务,这条对美国来讲就不是国际法,就谈不上违反。

以内政为盾牌践踏人权也是违反国际法的。一些国家政府施行暴政,践踏人权,遭到别国的谴责后反而指责别国干涉内政,比如当年的南非就是如此。南非认为它并没有到别国去实行种族隔离政策,也没有加入有关的人权公约,因而实行种族隔离政策是它的内政。但它却有意忽略了反对种族歧视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这一事实,因此即使如它所言,它没有加入人权公约,仅在本国境内实行这一政策都是事实,但种族隔离行为已经不再是它的内政。联合国对它实行制裁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对于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国际社会有责任实行国际保护,但必须依照国际人权法进行。如果一国侵犯人权的现象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应当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定采取适当的措施,而不是由个别国家或集团擅断擅行。正如百姓对罪犯不能私设公堂,个别国家或集团的“替天行道”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且其真实动机常常令人怀疑。美国纠集北约擅自对南联盟实行野蛮的狂轰滥炸,侵犯一个受国际法保护的主权国家,即使它所依据的理由属实,那也是非法的以暴制暴,是谁赋予了它这一权力?更何况,10年后,美国和北约国家居然纵容和支持塞尔维亚的科索沃地区独立,公然肢解一个主权国家,这又与人权何干?即使一些国家实行暴力统治,屠杀人民,但由于这些国家俯首听命,于是美国装聋作哑,听之任之。可见,捍卫人权是假,实行霸权才是真。

如果“人权”这个颇具诱惑力的东西被个别国家别有用心地用作铲除异己、行霸道、谋私利的遮羞布,“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涉”便成了其实现这一野心的理论依据了。

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应该是全人类追求的崇高目标,我们要的是真正的人权国际保护,而不是成为个别国家通向霸权的铺路石。尊重人权和尊重国家主权是并行不悖而非相互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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