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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单据概述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的国际贸易是以单据为媒介的,因此也可将国际贸易称为“单据贸易”。国际贸易结算的支付方式大多是“凭单据付款”,单据是国际结算的基础和保证。保险单据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的证明,投保人必须按照规定支付保费,保险人承担对合同约定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单据是出口商收汇和进口商付款的依据,也是银行办理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的重要依据。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与单据的关系最为密切。

第一节 国际结算单据概述

一、单据的重要作用

现行的国际贸易是以单据为媒介的,因此也可将国际贸易称为“单据贸易”。单据是国际结算的基本工具,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手段,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进出口交易实现货物单据化,卖方将全套单据交给买方,代表交付货物;买方凭单据付款,获取货物。通过单据转移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简便增效,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方式之一。

国际贸易结算的支付方式大多是“凭单据付款”,单据是国际结算的基础和保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明确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可见,出口贸易不仅有按照买卖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的义务,而且还有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5条规定:“在信用证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托收统一规则》(UCR522)规定,托收是银行按照收到的指示,办理金融单据及商业单据。由此单据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在国际贸易中,单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据体现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责利益关系

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商有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提交单据的义务,也有凭单据收取货款的权利。进口商有凭单付款的义务,也有凭单提货的权利。例如,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体现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单据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的证明,投保人必须按照规定支付保费,保险人承担对合同约定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因此,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通过单据来体现。

(二)单据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凭据

单据是一种书面凭证,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需通过单据反映出来。出口商装运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等体现在商业发票装箱单上,质量体现在检验证书上。出口商只有在货交承运人后才能取得海运提单,只有在为货物办理了保险后才能取得保险单据,只有在货物经过检验之后才能取得检验证书。进口商只有在履行了相关手续之后才能取得进口许可证。所以,单据是有关各方履约的证明。

(三)单据是一种物权凭证

我国出口货物通常使用CIF合同。从贸易的角度来看,ClF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买卖。它不是一个货物必定到达的合同,而是一种根据买卖合同发运货物、取得(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输单据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通常保险凭证,以及凭提交这些单据取得合同价金的合同。提交装运单据这一事实,在商业意义上就等于提交了货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谁控制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单据),就等于控制了货物,即“见单如见货”。

(四)单据是办理国际结算的基本工具

单据是出口商收汇和进口商付款的依据,也是银行办理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的重要依据。在不同的国际结算方式中,银行处理单据的方式是不同的。在汇款结算方式下,银行不接触单据,出口商发货后,自行直接将单据寄给进口商,进口商委托银行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因此,单据是出口商交付货物的基础,也是进口商支付货款的依据。在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将单据交给银行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货款,银行负责将收到的单据和托收指示中所列单据进行核对,如发现单据缺失或与托收指示中所列不符,应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说明拒收货款。托收业务中,单据虽然通过银行,但银行没有审核单据内容的义务。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与单据的关系最为密切。银行不仅负责传递单据,而且必须审核单据的内容,开证行付款的原则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内一致”,即所有单据和信用证相符、所有单据之间必须相符,才能安全结汇。

二、缮制单据的基本要求

单据制作的正确、及时、完整决定出口商能否顺利结汇,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其专业性、时间性强,工作量大,涉及货物生产企业、承运人、保险公司、银行、海关、检验检疫机构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单据不能随意缮制,必须符合商业规则和实际需要,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一)正确

正确是单据制作最基本的要求。制作单据必须正确,才能保证安全和及时收汇。因为不管是信用证项下还是托收项下,如果单据不正确,买方都有拒付货款的权利。在执行单据尤其是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时,不仅要符合有关法规以及UCP600惯例的规定,更要按照“严格相符”的原则,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单内一致”;在托收业务中,单据的制作应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一致。

(二)完整

完整包括单据之间的完整性和每一种单据本身内容的完整性。单据在通过银行议付或托收时,一般都是成套的、齐全的而不是单一的。例如信用证结算方式中,所需单据类别甚多,其间缺一不可。任何单据都有它的特定作用,这种作用是通过单据本身的特定内容和格式、项目、文字签章等来体现。如果格式使用不当,项目漏填,文理不通,签章不全,就不能构成单据有效文件,也就不能为银行所接受。此外,各种单据的份数要如数交齐,不能短缺。

(三)及时

出口单据的时间性很强,各种单据都要有一个适当的出单日期和交单日期。

(四)简明

简明是指单据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国际惯例、买卖合同(托收业务中)和信用证(信用证业务中)的规定填写,力求简明扼要。这样做不仅可以节省单据制作时间,避免制作中的错误,提高工作效率,还可减少出口商本身和银行的风险。

(五)整洁

整洁是指单据的格式设计和外观制作力求标准化、规格化,做到内容整齐、排列清楚、字迹清晰、重点突出,尽量避免差字错行。

在业务活动中提交相应单据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手段,也是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证明。合同订立后,履行阶段可概括为“货、证、船、款”四环节,无论是哪个环节,进出口商及合同有关的相应各方只有在履行了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取得相关单据,没有提交应交付的单据就意味着没有按规定履约。这是避免和解决争端的依据,对国家、对企业和每个从业员工的形象和利益都有重大影响。

三、单据的种类

进出口业务中常用的基本单据有发票、提单和保险单、汇票;官方单据有海关发票、产地证、商检证书、出口许可证、装船证明;附属单据有重量单、装箱单等。通常,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通称为金融单据,发票、提单、权利证书等通称为商业单据。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国际多式联运单据、航空运单、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专递及邮政收据,保险单据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预约保险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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