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当代中国主要部门法

当代中国主要部门法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部门法的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性法律部门。主要规范性文件是《国籍法》。行政法的内容包括三个组成部分: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是部门法,而行政法规是法律的渊源。目前,我国的民法部门主要是由《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所包含的法律规范组成的。

三、当代中国主要部门法

(一)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普通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或宣布无效;与普通法相比,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作为部门法的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性法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部门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宪法部门还可以进一步划分成次级的子部门法,它们又分别是由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包含的宪法性规范构成的。(1)国家机关组织法。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制定,1983年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制定,1983年修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制定,1982年、1986年、1995年修正),等等。(2)选举法和代表法。主要规范性文件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制定,1982年、1986年、1995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等等。(3)中央与地方关系法。主要规范性文件是:《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等等。(4)立法法和授权法。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1981年)、《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等等。(5)国籍法。主要规范性文件是《国籍法》(1980年)。(6)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法。主要规范性文件是《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7)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订)、《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订)。(8)其他附属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国旗法》(1990年)、《国徽法》(1990年)、《戒严法》(1996年),等等。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内容包括三个组成部分: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与其他部门法相对,行政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明显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极为广泛,行政法律规范易于变动;行政法规范和文件数量极多,居于各部门法之首,也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

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行政法是部门法,而行政法规是法律的渊源。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但它并不是行政法的惟一渊源。除了行政法规之外,行政法的渊源还有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区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行政法规既是行政法的渊源,也是其他有关部门法的渊源,行政法规中那些属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部门的法律,不属于行政法。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之分。一般行政法是指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法总则、行政主体法、行政诉讼法。在一般行政法方面,我国已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1989年)、《行政复议法》(1996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等。特别行政法是调整特别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范和调整各个行政职能部门的关系,其中包括公安行政法、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交通行政法、海关行政法和科技行政法等等。在这方面,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数量比较多,例如:《食品卫生法》(1982年)、《药品管理法》(1984年)、《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1985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等。

(三)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但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在利益上以平等交换、等价有偿为原则。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民法部门是由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人身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法律制度组成的。我国的民事立法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民法所涉及的问题极为广泛和复杂,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系统和全面的民法典。目前,我国的民法部门主要是由《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所包含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民法通则》(1986年)是我国民法部门的基本法。除了《民法通则》之外,民法部门所包含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1999年)、《商标法》(1982年制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2001年第二次修正)、《专利法》(1984年制定、1992年第一次修正、2000年第二次修正)、《著作权法》(1990年制定、2001年第一次修正)、《婚姻法》(1980年通过、2001年修改)。

(四)商法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商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公司法》(1993年)、《证券法》(1998年)、《票据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担保法》(1995年)、《海商法》(1992年)、《破产法》(1992年)、《对外贸易法》(1994年)等。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调整的是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即企业组织和商业活动,不属于商业行为的,商法不予调整。但是,我国没有单独的被称为商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民法的有关概念、原则和规定也适用于商法。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因此也有学者将两者合二为一称为“民商法”。但这种观点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他们主张将民法和商法区分开来,以免影响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五)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经济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经济法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术争论,它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逐步得到确立。虽然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经济内容,但是,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与方法不同。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民法范围,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经济法。虽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但是,经济法调整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过程之中形成的行政关系。

经济法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我国尚没有、也不可能制定一部系统而全面的经济法法典。当前,我国经济法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1)有关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规范;(2)有关国民经济计划和宏观管理的法律规范,如计划、投资、基本建设、财政、金融、外汇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3)企业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与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88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乡镇企业法》(1996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等;(4)市场秩序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价格法》(1997年)、《产品质量法》(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广告法》(1994年)等。

(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休假、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的法律调整和规定。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劳动法的法典。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对于年老、患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物质帮助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保险、职工待业保险、生活困难职工以及农村中的“五保”等社会保险和对于社会成员福利的法律规定。其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年)、《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3年)等。

(七)环境与自然资源法

环境与自然资源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两个部分,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社会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自然资源法是指调整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有:《环境保护法》(1979年试行,1989年修改,废止试行)、《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1996年修正)、《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自然资源法所包含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之中:《森林法》(1979年试行,1984年修改、废止试行)、《草原法》(1985年)、《渔业法》(1986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制定,1996年修正)、《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88年修正,1998年又修改)、《水法》(1988年)等。

(八)军事法

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法的主要渊源三种:第一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军事法律,主要有:《国防法》(1997年)、《兵役法》(1984年制定,1998年修订)、《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防空法》(1996年)等;第二种是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等;第三种是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如《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第四种是中央军委的下一级军事机关制定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军事规章。

(九)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

我国刑法所包含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在《刑法》(1979年通过、1997年修改)之中。除此之外,为了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决定或刑事立法解释等,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2001年)等,它们都是我国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诉讼法

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制度、程序、方式和方法;关于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检察机关与监督诉讼活动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有关执行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诉讼法的主要任务在于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与此同时,诉讼法也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价值,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般将诉讼法分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我国诉讼法方面的法律主要是1979年制定并于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1982年开始试行并于1991年修订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这三部法律是我国的诉讼基本法律。

除了上述三部法律之外,诉讼法部门还包括若干其他方面的子部门法,主要有:律师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公证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仲裁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仲裁条例》(1983年);调解法,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1989年);监狱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5年),等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