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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权利救济法律知识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法指有关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则的总称。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解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诉讼活动。

第三节 刑事权利救济法律知识

一、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指有关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它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处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具体诉讼程序与制度。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共分4编和附则,共225条,自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二、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管辖包括以下内容: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部分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部分案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其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3.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

三、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享受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人。

1.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公诉案件实行国家追诉制度,被害人不是原告人,但他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申诉权。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起诉。

2.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亦即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4.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后者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而被起诉索赔的当事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这里的近亲属是指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履行辩护职责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4.证人

证人是指了解案情并向司法机关陈述所了解的案情的诉讼参与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5.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具有专业知识被司法机关指派或邀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作出科学结论的诉讼参与人。

6.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特定的诉讼参与人提供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四、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匿、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1.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其适用对象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已被拘留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公安、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限定的居住区域的一种强制方法。其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大体相同,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适用。

4.拘留

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即刑事拘留。适用拘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必须有法定的紧急情况。

5.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且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适用逮捕措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解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诉讼活动。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成立为前提;(2)必须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3)必须在刑事诉讼开始以后判决以前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然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六、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一)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是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程序。其任务是审查所获得的材料是否具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是否立案。立案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的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证据材料,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起诉做好准备。侦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侦查机关在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时,侦查即告终结。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要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起诉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提起公诉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审判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审判组织进行。审判组织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即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它是审判组织的基本形式。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对案件进行审判,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其他刑事案件均适用合议制。合议庭讨论案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诉讼程序。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开庭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开始时,先由公诉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就定罪与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5)评议和宣判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诉讼程序。上诉是当事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审判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限。

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就是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查核准的程序。所有死刑案件都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交付执行。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再审的诉讼程序。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执行程序

执行是将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诉讼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程序。只有通过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才能最后完成。死刑判决。由人民法院交付司法警察或武装警察执行,审判人员临场指挥,检察人员临场监督,公安人员负责警戒。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付监狱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都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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